上海自贸区再升级 分账核算业务扩容

来源: 时间:2015-02-13 14:47:00

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再次扩容。2015年2月12日,央行在沪发布《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审慎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将全面放开本、外币境外融资,与全球低成本资金牵手;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融资资格和规模;取消境外融资的前置审批,运用风险转换因子等新的管理方式代之,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细则》明确了自贸区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境外融入资金的规模、用途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办法。其核心是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开展境外融资活动,自主计算境外融资的规模,自主权衡境外融资的结构,扩大了经济主体从境外融资的规模与渠道。

央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张新将此次发布的政策形容为自贸区金改“3.0版”。据其介绍,《实施细则》依托自由贸易账户管理系统,建立了以资本约束机制为基础的本外币一体化、统一的境外融资规则,通过风险转换因子等宏观审慎管理手段,实现了简政放权和风险管理的有机结合。

扩容细则

具体到细则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的创新。

一是扩大了境外融资的规模和渠道,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自主从境外融入资金。整体上,《实施细则》上调了经济主体从境外融资的杠杆率。企业的融资规模从资本的一倍扩大到二倍。银行原来不能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在新的政策框架下,可以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等,也能从境外融入资金。

此前,据财新记者了解,上海自贸区内企业的境外借款金额上限为:实缴资本×1×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上限则是:实缴资本×1.5×宏观审慎政策参数。

根据目前央行总行的规定,宏观审慎政策参数为“1”,就是说,此前区内企业从境外允许借入的人民币资金,完全取决于企业的实缴资本。

在新的《实施细则》中,境外融资杠杆率突破了“1”和“1.5”的上限,按融资主体类型分类设定:区内法人企业,设定为资本的2倍;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属性分为四类,杠杆率是资本的5%-3倍不等;建立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的区内新设法人银行机构(如华瑞银行),设定为其一级资本的5倍;银行上海市级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如上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设定为其境内法人机构一级资本的5%。

二是运用风险转换因子等新的管理方式优化境外融资结构。《实施细则》创造性地使用风险转换因子(包括期限风险转换因子、币种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来引导经济主体的境外融资结构。这种新的管理方式,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使用人民币、中长期、以及用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资金,不鼓励短期融资。同时,《实施细则》将表外融资也纳入境外融资的管理范围。

三是改革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了境外融资的前置审批,扩大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借债主体可按照自身资本规模的大小、在核定的规模内,综合考虑期限、币种、融资类别等因素,自主决策以何种方式开展境外融资,融资多长期限,融什么币种的资金等。人民银行将根据系统采集到的区内主体境外融资实际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的监测管理,从宏观上把控境外融资的整体风险。

四是建立了宏观审慎的境外融资风险管理新模式。人民银行可根据试验区跨境及跨区资金流动、区内及境内信贷供求情况,对境外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等进行调整,必要时还可采取总体规模调控等应急管制措施。人民银行根据系统采集的数据以及试验区经济金融运行和跨境跨区资金流动情况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并可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对风险预警指标和宏观调控政策工具进行调整和完善。

五是在上海率先建立了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路径和管理方式。在路径上,全面放开本、外币境外融资。《实施细则》将本、外币融资纳入统一的政策框架内,中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可依据统一规则,自主选择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还是外币资金。

风险管控

据财新记者了解,此前央行对自贸区企业境外借款的用途有明确规定:借款要用于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和境外项目建设。所谓“区内生产经营”,规定比较宽泛,根据央行精神,只有三点明确不能做: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和委托贷款。

“此外,对借款还有多种限制,从境外借款的期限,必须要在一年及一年以上。同时,专用账户要受到监管,里面的资金只能按照活期计息,主要是为了防止套利。”工行相关负责人曾向财新记者介绍。

张新在12日下午的发布会上介绍,央行上海总部高度关注境外融资和跨境资金流动的系统性风险,目前重点监测的境外融资风险主要是偿债风险和由境外融资带动的跨境资金流动对境内市场的冲击风险。

从四个方面加强对自贸区分账核算账户的风险管控:一是利用自由贸易账户管理系统构成的“电子围网”对境外融资的风险进行隔离和管理;二是建立跨境领域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三是运用各类调控工具和风险预警指标进行相应的调节;四是建立风险监测协调机制。

《实施细则》对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的资金用途做了分类规定:对于区内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融资所得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区内及境外项目建设,并符合国家和试验区产业宏观调控方向;对于金融机构,其通过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办理的境外融资应用于分账核算业务自身的经营活动,用于区内和境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符合国家和试验区产业宏观调控方向;通过有限渗透的安排,境外融资所得资金也可用于境内区外,其具体使用规定参照人民银行出台的金融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三十条意见及相关细则。

根据央行提供的数据,2014年5月自由贸易账户系统正式投入使用以来,共有13家中外资银行接入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开立自由贸易账户一万多个;区内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累计发生120笔、金额197亿元,利率为4.2%。

本次的《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一是适用于整个自贸试验区,含扩区前和扩区后的范围;二是适用于注册在试验区内并开立了自由贸易账户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三是适用于已建立自由贸易账户管理系统的上海地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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