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来源: 时间:2016-03-03 03:46:33

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接工商总局建设“全国一张网”,建立以企业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企业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企业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省局决定对现有的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重新设计,建设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监管警示系统”),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即依托全省各级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信息,归集各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用监管数据及企业自主公示数据、第三方平台数据,对企业进行信息公示、分类警示、联动监管、联合激励与惩戒的数据平台。建设“公示监管警示系统”,是加强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改进和创新市场监管的重要载体。通过“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最终实现依法公示和对社会的开放,强化企业责任,加强行业的自律,发挥消费者、媒体舆论、交易对象及其他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二)建设思路。建设“公示监管警示系统”的思路是:“建立一个中心,搭建两个平台,完善三项机制,体现三个作用”。建立一个中心,即建立企业监管大数据中心;搭建两个平台,即搭建面向公众的信息公示平台和面向监管部门的监管协同平台;完善三项机制,即完善信息公示机制、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奖惩机制;体现三个作用,即公示、监管、警示作用。

(三)建设目标。建设“公示监管警示系统”要基本实现三大功能:一是公示查询功能。社会公众可随时查询企业基本信息、自主公示信息、社会监督信息、监管信息、企业财产状态信息、司法处罚信息等,社会机构、企业、消费者在投资、消费过程中,可以通过系统查询企业数据作为经营、消费参考。二是联动监管功能。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在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荣誉授予等过程中,可通过系统查询并利用数据,作为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评价的依据。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系统的监管业务平台,实现监管数据流转、认领、推送、留痕,实现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并通过对数据的核实与分析,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决策辅助功能。即运用数据进行关联对比、分析研判,定期形成分析报告,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提供依据。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公示监管警示系统”软硬件建设。省局按照建设“公示监管警示系统”的设计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抓紧组织相关软硬件的招标购置和开发设计,指导各地建好子系统并搞好对接,确保在2016年3月10日前建成“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并上线运行。

(二)归集公示工商系统的企业信息。省局研究制定《河南省工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归集办法》,建立健全“公示监管警示系统”数据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系统各级各部门根据统一的信息规范标准,按照“谁产生、谁录入、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归集公示本级本部门涉及企业的行政审批信息(含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信息、知识产权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抵押登记信息、消费提示信息、对企业实施扶持政策信息、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省直部门以上授予或者认可荣誉信息、司法公示信息、仲裁文书信息、企业自主公示信息、其他信息等。确保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全省工商系统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

(三)归集公示高法、国税等9部门的涉企相关信息。省局与省高法、国税、地税、质监、食药、统计、民政、发改委等9个部门签订信息资源共享应用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通过省局建立的监管协同平台,开展企业信息联网应用,确保2016年3月31日完成上述九部门涉企相关信息的归集公示。上述九部门不具备统一收集下级机关信息条件的,应通过信息联网、监管协同平台将相关涉企信息归集后,上传到“公示监管警示系统”。

(四)归集公示其他部门涉企相关信息。省局报请省政府出台《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办法》,建立“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互联共享联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争取2016年4月15日前召开联席会议对涉企信息归集公示进行部署,于5月15日前完成产生涉企信息较多部门的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对不具备统一收集下级机关信息条件的部门,应通过信息联网、监管协同平台将相关涉企信息归集后,上传到“公示监管警示系统”。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公示监管警示系统”,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有力支撑,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载体,是树立工商部门权威的关键抓手。系统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公示监管警示系统”的重大意义,树立大局意识,强化系统意识,增强忧患意识,切实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马林青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李建国副局长任执行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公示监管警示系统” 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处,负责整个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各地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其他领导共同抓、业务和信息部门具体抓、其他部门配合抓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到位。

(二)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设“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要把建设“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倒排工期,集中人力物力,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早日落实、尽快完成。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责任清单,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完成标准和考核目标。要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跟踪问效。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在落实任务中推诿扯皮、贻误工作,执行不力、不作为的行为,要批评教育甚至执纪问责。

(三)强化沟通,争取支持。建设“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不仅涉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行政处罚等各项信息的归集,同时涉及到多个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归集。省局要积极向省政府汇报沟通,争取省政府早日出台文件、召开会议,对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公示进行部署。各市、县局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汇报,争取支持,确保如期完成相关信息的归集上传。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围绕建设“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全系统广泛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要把建设“公示监管警示系统”系统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目标要求等,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好,争取重视和关心;向有关部门沟通好,争取支持和配合;向系统干部阐述好,激发热情和动力;向社会各界宣讲好,赢得理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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