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函〔2020〕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徽高速公路浙江段收费期限的复函》

浏览量:时间:2021-02-05 07:02:4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徽高速公路浙江段收费期限的复函》










浙政办函〔2020〕64号








省交通集团、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省交通集团《关于核定杭徽高速公路浙江段收费期限的请示》(浙交投〔2020〕182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杭徽高速公路浙江段收费期限有关事宜的意见》(浙交〔2020〕8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我省收费公路期限测算核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的测算意见,核定杭徽高速公路浙江段收费期限为25年,即昌化至昱岭关段从2004年12月26日至2029年12月25日、汪家埠至昌化段和留下至汪家埠段从2006年12月26日至2031年12月2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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