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0〕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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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0〕5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30日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

2.2重大事件

2.3较大事件

2.4一般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应急指挥机构

3.2日常管理机构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3.4工作机制

4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监测

4.2报告

4.3评估

4.4预警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5.2分级响应

5.3响应措施

5.4响应调整和终止

6 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6.2奖励抚恤

6.3责任追究

6.4征用补偿

6.5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7.2技术保障

7.3经费和物资保障

7.4通信和交通保障

7.5法律保障

7.6督导考核

8 附则

8.1预案的制定

8.2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事件并消除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件中属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依照《浙江省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未尽事宜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要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加强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各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做好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3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1.4.4 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省、设区市政府积极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相互衔接的公共卫生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全面规范、依法管理、审慎研判、果断决策;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推进科研创新,提升数字化、智能化防控水平,实现分区分级、精密智控。

1.4.5 联防联控,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整合协调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加强宣传教育和社区动员,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全面准备,规范工作流程,统筹各方资源,做到防控措施科学有序。

2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和专家评估意见等,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省政府和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事件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对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2.1 特别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市,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2.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并有扩散趋势。

3. 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再次流行。

4. 省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泄露等事件。

5.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且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全省公共卫生安全。

6.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省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2.2 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 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1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

2. 霍乱在1个设区市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且有扩散趋势。

3. 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4.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5.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1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

6.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8.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9.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 省政府或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重大事件。

2.3 较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 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9例及以下。

2. 霍乱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3. 1周内在1个县(市、区),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 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7. 省政府或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较大事件。

2.4 一般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 霍乱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2.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 省政府或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一般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 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政府应成立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 省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的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班工作机制;发生一般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3.1.2 省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力量应对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迅速果断作出决策部署。

(2)向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国务院及其应急组织体系领导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与国家有关部委和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区、市)联系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3)指导和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3.1.3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各市、县(市、区)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

3.2 日常管理机构

3.2.1 工作机构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为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办公室常设机构,承担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3.2.2 机构职责

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负责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参与救灾、反恐、中毒和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处置。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 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建议。

3. 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建议。

4. 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5. 承担应急组织体系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4.1 应急指挥机制

(1)各级政府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建立首席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制度,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高级别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级别、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3.4.2 联防联控机制

(1)在落实各地政府属地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2)推进长三角区域、省际和国际公共卫生合作,建立防控工作的平时会商、战时会战、合作应对机制。

(3)坚持把城乡社区作为防控工作的最前沿,建立健全乡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医生以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4)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作用。

3.4.3 监测预警机制

(1)优化传染病和其他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建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传染病监测系统。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科学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物流和气候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独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风险提示。

3.4.4 精密智控机制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2)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化疫情防控工作,运用“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实行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人员精准管控、数据集成分析、绩效量化评价的精密智控机制。

(4)建立覆盖时间、空间、人群的三维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测模型,构建涵盖传播指数、管控指数、风险指数等的公共卫生应急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风险,及时预警预测,有效指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5)推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大数据技术应用立法,保障公民隐私和网络安全。

3.4.5 平战结合机制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能战。

(2)按照资源整合、集约高效的原则,建设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基地、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创伤应急救援中心,完善我省东南西北中五大区域卫生应急综合保障基地。

(3)提升三支在浙国家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呼吸、中毒、核与辐射等八大卫生应急专业救治能力建设,探索建立航空、海上应急医疗救援体系。

(4)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5)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腾空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

(6)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战时联保联供制度,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

3.4.6 “三情”联判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维护各项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

(5)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3.4.7 医防融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同级医院、县域医共体派驻公共卫生专员,向医共体成员单位派驻指导员,建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4)将公共卫生机构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加强全体医护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技能教育培训。

(5)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网底。

4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 监测

4.1.1 立足常态,强化监测网络和系统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省法定传染病和事件监测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网络、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舆情监测及社会公众举报等监测网络。

4.1.2 立足“四早”,保障监测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海关等单位完善事件监测技术方案和工作流程,做好针对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长期、连续、系统收集疾病与健康相关事件、危险因素的信息资料,认真核实甄别,分析其分布与动态变化。

4.1.3 立足实践,动态调整监测方式和策略。创新监测手段和策略,提升监测效率和绩效,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在日常主动监测、被动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应急监测,增加或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4.2 报告

4.2.1 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来源包括法定报告、症状监测、临床医生主动报告、舆情监测、公众举报等,遵循网络直报、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置的原则。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实施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归口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4.2.2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海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其他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如发现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形,应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

4.2.3 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报告时限、程序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事件的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做好进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4.2.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事件及其风险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 评估

4.3.1 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事件的风险隐患。

4.3.2 加强事件的风险识别,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4.3.3 加强事件的风险分析,通过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预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并进行清晰的定义和客观的描述。

4.3.4 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和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准则同步考虑对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利益相关方的配合程度、优先次序、成本效益等因素,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辅助决策和事件应对。

4.3.5 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物流、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处置情况,动态开展针对性的专题评估。

4.4 预警

4.4.1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事件预警预测制度,及时发现事件发生的先兆,迅速采取措施,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根据事件可能波及的范围、对本区域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的预警。

4.4.2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影响区域范围、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资源等因素,设定分级预警指标,预警指标应有适宜的、早期的敏感性。省级预警指标由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按照省、市、县(市、区)的预警阈值依次递减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事件的预警指标,明确最低级别的预警线指标。

4.4.3 建立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准确分析判断各种监测报告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事件发生的先兆及其可能的发展变化。

4.4.4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事件防控实际需要确定。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1.1 符合特别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省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国务院报备后发布实施。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国务院要求我省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则直接启动。

5.1.2 符合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省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向社会发布实施。

5.1.3 符合较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省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向社会发布实施或要求相关市、县(市、区)启动应急响应。

5.1.4 符合一般事件标准的事件,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应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或要求相关市、县(市、区)启动应急响应。

5.1.5 各级政府启动区域内应急响应,可参照省级响应原则,按规范程序启动相应响应级别。省级要求启动的,市、县(市、区)必须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没有特别要求,下级政府可根据事件类别决定是否启动相应响应级别。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未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由省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并报国务院备案。根据事件性质,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委支持。

(1)省政府应急响应。成立省领导小组,省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组建管控组、医疗组、舆情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综合组等工作组,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通信和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工作。

(2)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市、县(市、区)政府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Ⅱ级应急响应

(1)省政府应急响应。成立省领导小组,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组建管控组、医疗组、舆情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综合组等工作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通信和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工作。

(2)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市、县(市、区)政府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应急响应

(1)省政府应急响应。成立省领导小组,由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设在省政府办公厅。根据需要组建相关工作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省或特定区域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4 Ⅳ级应急响应

(1)省政府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2)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在省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协调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市、县(市、区)启动区域内应急响应措施,参照以上内容执行。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后,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视情提高本地区应急响应级别,强化工作措施,严防事件传播扩散,控制事件影响。

5.3 响应措施

5.3.1 地方各级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资源进行集成优化后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组织协调各部门利用储备资源和新技术、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应急监测、信息报告、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溯源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平台共享,促进防控措施科学有序落实。建立跨区域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措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时,应快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其接触范围,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时,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水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且可能引起事件时,根据自然灾害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实现防控事件和保障正常社会秩序有机结合。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动态编制风险等级地图,根据评估结果在本行政区域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和指导复工复产复学等;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或化学毒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有关房屋、交通工具以及设施设备。采取影响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应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必要时请示上一级政府同意。中断交通干道的,应经省政府批准。

(6)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加强“大数据+网格化”管理,应用“健康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采取精密智控措施,健康人群可按防控工作要求正常生产生活。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和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地方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转送。

(8)信息发布。事件信息发布要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涉及疫情的数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及时发布事件防控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9)群防群控。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做好重点人群有关事件信息收集、查验、报告,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社会动员,注重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的积极作用。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及时提供社会公众心理援助。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事件风险评估、疫情发展趋势研判,提出政策建议,做好决策参谋。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追踪调查,制定和调整防控措施,发布公众健康指引。整合动员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疾病防控、事件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及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用集中医疗救治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

(2)组织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公众健康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判,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或调整级别的建议。

(3)组织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规范标准、应急处置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对辖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4)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件防控工作情况。

(5)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公众心理恐慌。

(6)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处置效果、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5.3.3 海关

(1)境外发生事件时,海关应整合调动技术力量,做好口岸入境人员健康监测、病例筛查、应急处置及与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引发事件。境内发生事件时,做好口岸出境人员健康监测、病例筛查、应急处置及与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严防境内疫情输出引发事件。

(2)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报送口岸事件信息和动态变化情况。

(3)及时向公众发布口岸出入境防控措施及健康监测、个人防护具体要求。

5.3.4 其他部门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部门主动按照机构职能和部门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并完成由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防控工作任务。

5.3.5 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范围,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的风险评估和趋势研判。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技术、信息等资源的储备,优化集成和风险沟通等准备。

(3)加强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落实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5)认真准备,随时等待上级指令,支援事件发生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5.4.1 响应调整依据

响应调整和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同级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意见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4.2 响应调整原则

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在专家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有关政府或部门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4.3 响应调整程序

(1)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后发布实施。

(2)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其中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由省政府发布实施、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参照“5.1响应原则”实施。

(3)Ⅳ级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终止应急响应的,报省政府备案后发布实施;提高响应级别的,参照“5.1响应原则”实施。

(4)各市、县(市、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响应终止程序,参照以上程序及“5.1响应原则”实施。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及时组织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复盘和全面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状况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形成评估报告报上级政府。

6.2 奖励抚恤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在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 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4 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制定当地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1.1 各级政府加强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依法规范。

7.1.2 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7.2 技术保障

7.2.1 信息系统

各部门要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和5G等新技术应用于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大数据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应用的立法保障。

7.2.2 专业机构

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化学中毒救治、核辐射救治、创(烧)伤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完善在线监测和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

医疗机构建设应满足平战结合、应急响应扩容要求,具备快速腾空、平战转换能力和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建立应急后备医疗机构,建立分层次动员机制;对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等作出周密安排。

7.2.3 卫生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组建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创(烧)伤救治、化学中毒救治、核辐射救治、心理危机干预等种类的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在浙国家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提高重特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卫生应急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和常态化培训演练,提升卫生应急处置扩容能力。建立集成化、梯队化队伍管理模式,加强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的工作联动,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不断优化应急管理和协调联动机制。

7.2.4 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演练的内容和对象应立足于实践,对标预案和情景构建,除了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后备处置队伍、志愿者队伍和社会救援组织、公众参与外,加大对政府领导、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指挥协调能力。按预案内容及流程开展培训演练,及时对培训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完善预案体系。

7.2.5 科研和国际交流

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技术的科学研究,组织开展事件应急相关的科研攻关,做好技术储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引进先进理论、技术、方法和装备,提高事件应对能力与水平。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7.3.1 各级政府按照我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规定,落实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常态化建设经费。财政部门安排事件应急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7.3.2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战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

7.3.3 建立应急生产供应渠道,推进紧缺医用应急物资的技术评审和生产审批。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4.1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预警、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

7.4.2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来自疫区的人员、物资和车辆进行交通管制和检疫。

7.5 法律保障

7.5.1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损失和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7.5.2 省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根据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事件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做好相关法律解释。

7.5.3 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事件防控处置工作。

7.6 督导考核

各地、各部门加强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8.1.1 本预案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1.2 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8.1.3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应急预案,报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9 附件







附件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附件4




应急组织框架图






浙江省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一般事件

2.2 较大事件

2.3 重大事件

2.4 特别重大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日常管理机构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3.4 工作机制

4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 监测

4.2 报告

4.3 评估

4.4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5.2分级响应与措施

5.3响应调整和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抚恤

6.3 责任追究

6.4 征用补偿

6.5 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5 法律保障

7.6 督导考核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8.2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省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事件并消除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健康浙江建设和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和以呼吸道症状为主要表现的突发急性传染病(以下统称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立足“四早”。各级政府及全社会要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对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病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4.2 统一领导,完善机制。各级政府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完善部门协作和相关工作机制,做到有序分工、闭环管理,高效做好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3 平战结合,强化准备。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和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做到随时备战、随时能战。

1.4.4 群防群控,社会参与。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引导,提升公众自我防控意识和能力。积极整合协调志愿者队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等,共同参与防控。

2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本地防控能力、专家评估等,将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2.1 一般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 我省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性病例。

2. 我省出现人感染禽流感病例。

3. 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2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10个百分点(基线水平根据监测结果,由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动态调整)。

4. 境外或国内其他省份出现新型流感病例。

5. 我省出现可能为新病原引起的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

6. 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可能超过发病所在县(市、区)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7. 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2.2 较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 境外或国内其他省份出现新冠肺炎持续性社区传播,或我省出现本地病例。

2. 我省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本地病例。

3. 我省2周内发生2起以上人感染禽流感聚集性疫情。

4. 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4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20个百分点。

5. 我省出现新型流感疫情。

6. 我省出现可能为新病原引起的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且出现多点扩散、病例死亡、社区传播、院内感染等其中一种情况。

7. 我省出现肺鼠疫、肺炭疽输入性病例。

8. 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已超过发病所在县(市、区)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9. 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2.3 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 我省出现新冠肺炎局部社区传播。

2. 我省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 我省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本地聚集性疫情。

4. 我省6个以上设区市发现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并出现2起以上人感染禽流感聚集性疫情,或发现人感染禽流感病毒已具备人传人的能力。

5. 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8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40个百分点。

6. 我省出现新型流感疫情局部社区传播,并出现5例以上死亡病例。

7. 我省出现肺鼠疫、肺炭疽本地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8.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可能超过发病所在设区市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9. 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2.4 特别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 我省出现新冠肺炎、新型流感疫情广泛社区传播。

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波及我省2个以上设区市,呈扩散趋势。

3. 我省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持续社区传播。

4. 人感染禽流感疫情出现社区传播,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持续出现。

5. 我省1个平均潜伏期内出现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6. 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可能超过我省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7. 省政府或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 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政府应将事件纳入本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管理框架,开展防控工作。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 省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的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针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班工作机制开展防控工作,相关职责参照《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针对一般事件,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3.1.2 省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力量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进行应急处置,迅速果断作出决策部署。

(2)向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国务院及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与国家有关部委和相关省(区、市)联系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3)指导和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3.1.3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各市、县(市、区)成立由政府领导任总指挥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3.2 日常管理机构

3.2.1 工作机构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为各级政府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常设机构,开展卫生应急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3.2.2 工作职责

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负责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级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政策宣传。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意见建议,参与事后评估。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高效运行,全面做好监测预警、应急指挥、应急响应、物资调度、部门联动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4.1 应急指挥机制。立足常态,各级政府构建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实现事件的统一指挥、高效协调。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高级别专家组,发挥技术优势在应急处置中的关键支撑作用。

3.4.2 联防联控机制。在落实各地政府属地责任基础上,建立各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各自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推进长三角区域、省际和国际公共卫生应急合作,形成区域联动格局;统筹多方力量,健全基层网格化疫情防控体系。

3.4.3 监测预警机制。围绕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目标,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系统,完善各类监测哨点布局。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多点触发机制,健全监测预警网络。

3.4.4 精密智控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强化卫生健康、公安、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和智能化疫情防控工程研究,深化“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经验成果,提升管控水平。

3.4.5 平战结合机制。以防范化解重大疫情风险隐患为指引,建立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能战。打造重大公共卫生平台,提升卫生应急保障、处置和恢复能力。

3.4.6 “三情”联判机制。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防风险、战疫情和保稳定各项工作。完善重大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3.4.7 医防融合机制。坚持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贯通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过程。强化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和“两员一中心一团队”医防融合机制,提升一线医务人员的基础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提高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能力。

4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省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发热呼吸道症候群监测、实验室检测、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报告、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报告、科研发现报告、舆情监测以及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监测网络,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海关等负责开展事件的日常监测。

事件发生后,各地可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适时启动应急监测,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4.2 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海关、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为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报告责任人。

报告责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4.3 评估

根据多渠道监测网络数据、国内外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等信息,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排查事件发生发展的风险隐患。

针对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发出的预警提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根据核实评估结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按规范程序启动。

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物流、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事件的处置和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动态专题评估并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

4.4 预警

在健全多渠道监测网络的基础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科学设定预警指标体系以及风险预警阈值,建立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在事件处于未然状态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发生形式、波及范围、发展趋势、严重程度、病原特征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四个级别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我省范围内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达到四个级别预警阈值时,由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情核实评估后向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建议,作出预警决定,根据防控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等全部或部分对象发布相应级别(颜色)的预警,并向省政府报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照省级预警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海关等应根据监测、预警结果,及时向公众发布健康提示。

预警发布后,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在组织评估后及时解除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1.1 省级响应原则

符合Ⅰ级应急响应的事件,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省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省政府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国务院报告备案后发布实施。国务院启动事件Ⅰ级应急响应或者国务院要求我省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符合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事件,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省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省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向社会发布实施。

符合Ⅳ级应急响应的事件,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决定是否启动,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5.1.2 各级响应原则

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无特别要求的,下级政府应随之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如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具体程序和原则参照省级响应原则。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和指挥机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上级政府取消应急响应后,其所属有关部门、下级政府须根据本部门、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作出是否继续保持本级本部门响应的决定。

各级政府如需启动区域内应急响应,参照省级响应原则,按规范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上级政府根据疫情形势、评估结果和防控工作需要,可要求下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5.2 分级响应与措施

5.2.1 Ⅳ级应急响应

(1)组织领导: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并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2)信息报告研判: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进行信息报告,针对事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和形势研判。

(3)重点人群管理:对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采取就近隔离、就近观察、就近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共同暴露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规范开设发热呼吸道门诊,其他医疗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大数据管理、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联合开展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追溯、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等调查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加强疫情相关监测工作。

(4)事件控制:精准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化单元,对疫点、疫区进行应急处置和终末消毒,加强日常预防性消毒。加强对学校、农贸水产批发市场、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监所等重点和特殊场所的防控。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对涉及疫情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学校等采取停工停业停学措施;可对发生疫情的社区采取限制人群聚集活动、封闭式管理等措施;可对禽类、野生动物、冷冻水产品等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在疫情涉及的市场等场所禁止交易。

(5)信息发布: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常规每月发布疫情信息,必要时及时发布。

(6)健康教育:开展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保障措施:设区市政府做好对事发地疫情防控的支援准备,抽调医疗卫生资源加强事发地防控力量,或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收治病人。

(8)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以及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依法处理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组织领导:由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省长任省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设在省政府办公厅。根据需要设置相关工作组,分工负责,实行专班运作,统筹组织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信息报告研判:实行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周开展疫情风险评估和以县域为单位编制疫情风险地图,并向社会发布。

(3)重点人群管理:根据国内外、省内疫情形势变化动态调整疫情重点国家(地区)名单,建立与区域疫情风险级别相对应的人员安全流动管理机制。可对来自疫点、疫区或疫情中高风险国家(地区)的人员实施严格排查管控措施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监测、医学检测等必要措施。提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服务能力,满足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其他人员愿检尽检需求。

(4)事件控制:设区市政府为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主体,涉及疫情防控重要情况和问题时,及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重点落实好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防控措施,对公共场所实施必要的限流限客措施。避免非必需的人群聚集活动,尽可能减少参加活动的人数,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实施“大数据+网格化”管理,落实社区防控责任,对进出人员、车辆采取“健康码+体温测量”等查验措施。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护,分具体场合科学合理使用口罩等防护用品。必要时,各级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实施封锁措施。根据防控需要,可对禽类、野生动物、冷冻水产品等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可在疫区范围内禁止交易。

(5)信息发布: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每周发布事件进展信息、防控相关政策和措施。

(6)健康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广覆盖,重点普及针对性疾病防治核心知识。

(7)保障措施:设区市政府实施统一的物资调配保障机制,统筹调集使用行政区域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等各类疫情防控资源,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工作需要。

(8)其他措施:组织协调多部门利用新技术和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信息报告、统计分析、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共享,促进防控措施有序落实;建立省内各设区市之间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5.2.3 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组织领导:由常务副省长任省领导小组组长,启动“1+6”专班(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舆情组、管控组、医疗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和综合组)运行机制,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通信和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2)信息报告研判:建立全省各设区市、各部门24小时畅通的每日调度和会商机制;每日开展疫情风险评估,每3日编制以县域为单位的疫情风险地图并向社会发布。有关频次可根据防控需要调整。

(3)重点人群管理:对病人、疑似病人,以设区市为单位实施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不能开设发热呼吸道门诊的医疗机构开设发热诊室、设立临时隔离病室,开展发热病人筛查,及时转诊并做好登记和报告。

(4)事件控制:省领导小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分区分级采取限制措施。高风险地区可采取除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物资生产供应外的全面停工停业停学措施,关闭公共场所,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严格限制人流、物流、商流,实施严格交通运输管制,可采取除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物资和人员运输外(开通绿色通道),全面或局部区域内停止客运、市区交通和物流运输,实施省际交界和口岸联动管控等措施。中风险地区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工和公共场所开放开业负面清单并及时调整,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单位和场所采取停工停业措施,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单位和场所在落实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继续生产经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采取学校停学措施;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对人流、物流、商流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实施省际交界和口岸联动管控。低风险地区在落实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开工开业开学;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划定控制区域,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省领导小组可决定是否实行县域或市域封锁,或封锁大中城市(须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强化社区管控措施,高风险地区禁止非居住人员进入、限制居住人员进出,中风险地区禁止非居住人员进入,低风险地区人员进入须测温亮码。公众外出须全程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实行测温亮码。根据防控需要,可对禽类、野生动物等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并可在一定的市域、县域范围内采取禁止交易措施。

(5)社会动员:在中高风险地区,积极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协助做好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报告、重点人群查验、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整治。

(6)交通检疫:实施中高风险地区交通检疫,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可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和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其他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运送的物资进行检疫查验;低风险地区可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交通工具、乘运人员、运送的物资进行检疫查验。做好出租车、网约车、公共汽车、客运大巴、火车、飞机、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

(7)信息发布: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每日发布事件进展信息、防控相关政策和措施;及时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及时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8)健康教育: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干预,向社会公众提供心理援助。

(9)保障措施:建立全省物资统一调配保障机制,根据需要可调集省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疫情防控资源支援中高风险地区防控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中高风险地区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和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可临时调整医保政策,启动医疗救助应急机制。

(10)其他措施:建立省际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组织相关部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支持开展重大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4 Ⅰ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在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未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政府启动我省Ⅰ级应急响应的,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支持。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组织领导:由省长任省领导小组组长,启动“1+6+N”专班运行机制,即在“一办六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

(2)信息报告研判:每日开展疫情风险评估,编制以县域为单位的疫情风险地图并向社会发布。有关频次可根据防控需要调整。

(3)重点人群管理:视情启用方舱医院开展大批量病例、疑似病例的集中收治,向国务院请求医疗救治和防控工作支援。

(4)事件控制:省领导小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在全省范围内采取全面停工停业停学、关闭公共场所、停止人群聚集活动等措施;在全省或局部区域内采取严格交通运输管制措施。划定控制区域,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省领导小组可决定是否实行省域、市域或县域封锁,或封锁大中城市(须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所有社区禁止非居住人员进入,限制居住人员进出,落实“健康码+体温测量”管控措施。根据防控需要,可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禁止禽类、野生动物交易等必要的限制措施。

(5)社会动员: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6)交通检疫:实施全省范围内的交通检疫。

(7)信息发布:增加每日新闻发布频次,及时发布事件进展情况、防控相关政策和措施。

(8)健康教育:设立24小时心理健康咨询热线,随时向公众提供心理支持服务。

(9)保障措施:实施全省物资统一调配保障机制,统筹调集使用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疫情防控资源,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必要时可临时征用有关房屋、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各级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和调用储备物资用于疫情防控。

各市、县(市、区)启动区域内应急响应的措施,参照以上内容执行。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后,事件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可视情提高本地区应急响应级别,强化工作措施,严防事件传播扩散,控制事件影响。

5.2.5 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范围,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的评估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技术等资源储备和风险沟通等准备。

(3)加强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实施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5)认真准备,随时等待上级指令,支援事件发生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响应调整和终止

5.3.1 响应调整依据

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同级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或经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3.2 响应调整原则

响应级别调整和响应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在专家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的原则,由相应组织(部门)宣布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3.3 响应调整程序

Ⅳ级响应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应终止应急响应结论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如应提高响应级别,则参照“5.1响应原则”实施。

Ⅲ级响应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后,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发布实施。

Ⅱ级响应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后,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提高响应至Ⅰ级等同于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则参照“5.1响应原则”实施;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则由省政府决定发布实施。

Ⅰ级响应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后,提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后发布实施。

各市、县(市、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程序,参照以上程序及“5.1响应原则”实施。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事件处置情况评估,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6.2 奖励抚恤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在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 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不遵守相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4 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疫情影响程度、重建能力,制定当地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将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7.2 技术保障

7.2.1 信息系统

各部门要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5G等技术应用于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大数据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应用的立法保障。

7.2.2 专业机构

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在线监测和数字化监管,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

医疗机构建设应考虑增加应急扩容设计,具备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和快速腾空、平战转换能力;建立后备医疗机构,建立分层次动员机制;对后备方舱医院、紧急隔离点等作出计划安排。

7.2.3 卫生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事件卫生应急队伍。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强化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与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加强预备役和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积极吸纳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常态化训练,提升卫生应急处置扩容能力。建立集成化、梯队化队伍管理模式,完善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的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实战和演练不断优化协调联动。

7.2.4 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演练的内容和对象范围应立足于实践,在内容方面考虑对标预案和情景构建,在范围方面除了预备役、后备处置队伍和社会公众外,还应考虑加大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按预案内容及流程开展培训和演练,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完善预案体系。

7.2.5 科研和国际交流

开展事件应急相关的科研攻关,做好技术储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提高应对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能力与水平。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按照我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规定,落实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常态化建设经费,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战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建立应急渠道,推进紧缺医用应急物资的技术评审和生产审批。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7.5 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应根据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事件的法规、规章、制度,做好相关法律解释工作。

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事件防控处置工作。

7.6 督导考核

各级政府要加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事件应急预案,报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附件




浙江省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预警方案

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发病急、传播快、控制难等特点,易造成较大的经济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及早发现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重大疫情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带来的影响,根据疾病特点、监测信息、发生发展规律,在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处于未然状态时,及时对其进行预警。

一、预警分级

按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发生形式、波及范围、发展趋势、严重程度、病原特征等因素,从低到高将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并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预警的分级标准

根据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病原体的不同,将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主要分为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人感染禽流感、季节性流感、新型流感、不明原因肺炎和肺鼠疫、肺炭疽等8类进行预警。具体预警分级标准如下:

(一)蓝色预警。

1.国内其他省份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输入性病例。

2.国内其他省份出现多例人感染禽流感确诊病例;或我省出现禽间禽流感疫情,并发生职业人员暴露。

3.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1.5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5个百分点(基线水平根据监测结果,由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动态调整)。

4.境外出现新型流感病例。

5.我省出现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

(二)黄色预警。

1.境外或国内其他省份出现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或我省出现新冠肺炎输入性病例。

2.我省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输入性病例,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3.我省出现人感染禽流感聚集性疫情。

4.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3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15个百分点。

5.我省出现新型流感病例。

6.我省出现可能为新病原引起的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并出现重症病例。

7.国内其他省份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已对外输出病例。

(三)橙色预警。

1.我省局部地区出现2例以上新冠肺炎本地病例。

2.境外或国内其他省份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确诊病例。

3.我省出现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本地病例。

4.我省3个以上设区市发现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并出现聚集性疫情。

5.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6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30个百分点。

6.我省出现新型流感聚集性疫情,并出现重症病例。

7.我省出现肺鼠疫、肺炭疽本地疑似病例。

(四)红色预警。

1.我省出现新冠肺炎局部社区传播,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2.我省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聚集性疫情。

3.我省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聚集性疫情,并出现本地续发病例。

4.我省出现人感染禽流感社区传播。

5.我省出现新型流感社区传播,并呈扩散趋势。

6.我省1个平均潜伏期内出现2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三、预警原则

我省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形势经研判符合上述四个级别预警阈值时,由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评估后向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作出预警决定,发布相应级别(颜色)的全省预警,并可同时对预警触发地发布预警,预警触发地的预警级别应不低于全省预警级别。当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预警情形的,应合并发布预警,并以分级标准最高的情形作为最终预警的级别。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照省级预警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应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海关应根据监测、预警结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健康提示。

四、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的情形、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措施等,可以文字、预警地图等形式展示。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预警发布后,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疫情发展趋势、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可能性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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