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9〕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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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9〕3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PPP项目生成机制

(一)重点推广领域。对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包括市政工程(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公共停车场等)、能源(光伏发电、水力发电、燃气、供配电网等)、交通运输(公路、机场等)、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林业、医疗、养老、教育、旅游等,鼓励支持采取PPP模式进行建设。

(二)强化识别论证。上述领域项目建设,特别是申请中央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或需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须有政府资金直接投入与采用PPP模式的优劣分析,适宜PPP模式的一律优先采取PPP模式建设,为社会资本参与我省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二、强化PPP模式激励机制

(三)简化审批程序。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是PPP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建立PPP项目联评联审机制,根据项目领域,发改、财政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论证和财政能力论证进行联评联审,不需政府补贴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项目不进行物有所值论证和财政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后执行。

(四)强化资金保障。打好政策组合拳,研究设立省级PPP模式推广专项资金,统筹用于PPP项目前期工作、资本金注入、建设投资、运营维护补贴和奖励资金,切实发挥政府资金的引领示范作用。鼓励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内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有效解决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政府投资的PPP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预算管理。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财政支出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加强PPP项目绩效预算管理,项目支出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低于30%,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按照项目绩效目标、考评机制、按效付费等因素进行预算审核,根据PPP合同约定的项目支出纳入财政规划,按照经常性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六)推广示范试点。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推广PPP示范项目,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对示范效果显著的重点项目,在安排国家和省级PPP资金时给予倾斜,确保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PPP经验。

(七)积极探索开发性PPP模式。在国家级新区、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上,积极推广园区基础设施和产业招商整体开发的PPP模式,推动产城融合发展。

(八)帮助落实要素条件。积极做好PPP项目融资支持,鼓励市县区政府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PPP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帮助争取较低融资成本。提前介入PPP项目运作,帮助完成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为PPP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要素保证。

(九)加快存量资产盘活。优先选择边界条件明确、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的优质存量资产,加快运用PPP模式进行盘活,将收回资金继续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投资良性循环。

三、健全PPP工作推进机制

(十)加强推进考评。强化市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谋划储备和推进实施PPP项目的主体责任,加大PPP推广运用工作考评力度,将考评结果作为分配省级PPP模式推广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PPP项目实施机构要加强对PPP项目的中期评估和运营绩效评价,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四、严格规范项目操作


(十二)多层次开展培训。采取“以会代训”“专业条线培训”“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PPP理论培训和案例辅导,提高对PPP模式的认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十三)竞争确定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

(十四)合理确定评标标准。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的评标标准,应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标准执行,社会资本方融资能力、行业管理经验和能力、服务价格或申请的政府补贴金额等因素应占主要权重。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外公开。

(十五)规范签订合作合同。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内容应完备,主要内容不能少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或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非因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在合同约定的项目经营期限内,政府不得回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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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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