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2〕2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地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2-07 08:42:4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地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2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地方国有森林资源是全省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建设和林区职工生活的基础和保障。为切实加强地方国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清理整顿地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处置行为,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护森林资源资产重要性的认识

地方国有林业是全省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区域乃至国家生态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地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财富,维系着林业长远发展和林区职工生活。各级政府要站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绿色发展、推进林业建设和保障林区职工生活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不能以牺牲森林资源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效益,要千方百计谋求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科学利用,做到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森林资源、有序利用森林资源。

二、全面清查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1996年以来地方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变化情况进行彻底清查。重点清查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批准机关或单位、流转面积、流转收益和使用、流转方式、林权现状、流转合同及国有林场隶属关系变更等情况。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各地清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地要及时解决在清查中发现的问题,遇到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要逐级上报,特别是对以往签订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流转合同,要依法纠正或废止。

三、立即停止一切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活动

各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案正式颁布实施前,停止一切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包括承包、租赁、入股、转让、合资、抵押等)活动和产权变更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处置,不得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也不得利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其他部门和企业融资进行担保。对继续流转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继续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方式融资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依法加强国有森林资源权属管理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凡没有颁发林权证的,要按照颁证规定程序提请政府颁发林权证,将林权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除参加全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单位经批准的流转范围外,国有林场范围内已发生森林资源流转的,暂不对转入方发放林权证。国有林业经营单位要结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维护合法经营权,对非法侵占的林地必须收回经营权,对因历史原因不能立即收回的,要明确林地利用责任,有偿使用国有林地资源,限期收回被侵占的国有林地。

五、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视情况统筹解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全省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明确相关要求。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要求,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如期完成。各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清理整顿情况于2012年11月底前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汇总后于2012年12月底前报省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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