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0〕3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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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3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日

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明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目标,确保广大群众更好地享受到改革成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以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为指针,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黑政发2009〕97号)为遵循,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点面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政府主导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发挥中医药作用,纵深推进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3年既定任务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560万人,同比增加16万人,参保率达到96%以上。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在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基础上,继续妥善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人数达到1400.8万人,参合率达到98%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在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80%,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总结经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以上。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3-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对困难群众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的县(市、区)达到90%以上。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门诊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取消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省民政厅负责)

(5)开展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省卫生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水平。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简化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在80%以上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省物价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6)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加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支持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和参保关系转移业务的联网办理。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二)稳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发改委负责)

2.健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统一价格,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省卫生厅、物价监管局、财政厅负责)

(2)根据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政府定价药品零售价格。(省物价监管局负责)

(3)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有效措施,确保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省商务厅负责)

(4)全省生产基本药物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部品种覆盖抽验并逐步实施电子监管措施,加快完善市地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1)按照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负责)

(2)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在2009年基础上,再支持32个县级医疗机构、9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个中心乡镇卫生院、180个村卫生所建设,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省发改委、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省发改委、卫生厅负责)

(2)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需求计划,启动实施本科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为乡镇卫生院招收200名定向免费医学专业学生。(省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3)深化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加快全科医学专业建设,支持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开展全科医学研究生教育;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建立全科医学教师培训基地;增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能力建设,支持佳木斯大学、牡丹江医学院、齐齐哈尔医学院增设开展全科医学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省教育厅负责)

(4)制定全省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启动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安排37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700名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新招录的大学生进行岗前规范化培训。巩固和完善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安排192名县级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改委负责)

(5)加强县级医院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开展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结合大学生“三支一扶”项目,积极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3676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3523人次、村卫生所卫生人员12797人次。(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7)组织30所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66所县级医疗机构。(省卫生厅负责)

(8)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各地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省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依据国家全科医生培训大纲和配套教材,研究规范化培训的考核办法。(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

(1)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加强村卫生所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所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省卫生厅负责)

(2)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省卫生厅负责)

4.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办法,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以及对村卫生室的补助政策。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省卫生厅负责)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综合改革,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补助。(省财政厅、发改委负责)

5.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工作目标:

(1)落实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负责)

(2)建立以岗位聘用制度为主要内容、人员能进能出的人事管理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达到90%以上。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研究拟定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指导意见、乡镇卫生院编制核定实施办法,核定下达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量控制数。(省编办负责)

6.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省卫生厅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建立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以上。实现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应检尽检。(省卫生厅负责)

(2)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疾病。(省卫生厅负责)

(3)加快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五种疫苗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对人群中新发现的涂阳肺结核病人给予免费检查和治疗,实现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达到70%以上,治愈率达到85%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4)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的指导,逐步开展对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以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登记管理和定期随访工作。(省卫生厅负责)

(5)落实国家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强监管场所艾滋病的防治、免费咨询和检测、高危行为干预以及免费抗病毒治疗工作。(省卫生厅负责)

(6)开展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情监测和碘盐监测以及重点病区的克山病病情监测。(省卫生厅负责)

(7)坚持中西药并重,加大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等重点疾病防治力度,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8)加大烟草控制与健康素养宣传教育,在哈尔滨市区创建13个医疗卫生控烟基地。利用有效形式普及、推广中医、中药知识。(省卫生厅负责)

(9)实施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力争提前2年完成60万名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第三针补种任务,分别完成7万名和1.4万名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省卫生厅负责)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在享受人均300元住院分娩补助的同时,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省卫生厅负责)

(3)为15.4万名农村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期3个月免费补服叶酸,为1.5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省卫生厅负责)

(4)完成15.025万座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实行农村安全饮水监测1150处。(省卫生厅负责)(5)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省卫生厅负责)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重点支持4所市地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省发改委、卫生厅、民政厅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率先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七台河市,省级联系试点城市(城区、医疗机构)黑河市、双鸭山市、哈尔滨市道里区和黑龙江省医院启动实施公立医院改革。

1.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

(1)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以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研究探索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省卫生厅负责)

(2)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省卫生厅负责)

(4)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省卫生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研究拟定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数量。(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7)启动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逐步探索开展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2.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省卫生厅、财政厅、物价监管局负责)

(2)指导试点地区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的价格,推进按病种收费试点改革,改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省物价监管局、卫生厅负责)

3.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

(1)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三级医院全部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缩短群众就医等候时间,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改善就医环境。(省卫生厅负责)

(2)执行国家拟定的全国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制定操作细则,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修订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省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4)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用药行为,制定100种常见疾病临床路径,继续推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省卫生厅负责)

(5)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根据国家总体安排,我省2010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为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进度、保质量完成,省医改办将与各地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各市地也要与基层实施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改的组织实施机制,切实加强协调、指导和沟通,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重大医改问题的调查研究,深入实际,了解实情,及时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

(二)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将2010年医改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要积极调整医改资金支出结构,完善补偿办法,将建立机制与增加投入有效衔接起来。要加强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三)加强考核督导。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督导评估,建立定期考核和信息通报制度,依据目标责任实施严格考核,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加强舆论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医改进展情况,对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和回应,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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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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