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9〕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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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国税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关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实施意见



省国税局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综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组合,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综合运用产业调控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2.对哈飞集团生产的运十二系列飞机免征增值税。

3.对飞机维修企业的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5.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III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

6.对企业生产的“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7.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切实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8.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9.对饲料生产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10.对部分生产资料生产和流通企业销售的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1.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12.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4.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15.对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期间免征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消费税。

16.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7.对我省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8.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企业从事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新建项目、灌区配套设施及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0.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1.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22.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2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24.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5.对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26.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7.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8.企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29.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四)用足用好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30.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1.在2010年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2.对销售自行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过规定税负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其将折旧年度缩短到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到3年。

38.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贯彻执行民生福利等相关优惠政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39.个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40.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4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4.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4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6.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发展外向型经济。

47.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8.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49.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50.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51.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5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5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54.国内生产企业与规定的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55.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以及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56.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一)强化依法治税。各级国税部门要坚持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税收收入原则,严禁寅吃卯粮、虚收空转、转引税款以及先征后返等违规行为。要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健全相应的制度办法和传递手续,形成征管合力,堵塞征管漏洞。要进一步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考核,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建立和完善税务日常检查和稽查长效机制。

(二)搞好税收分析、预测和调查研究。各级国税部门要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对税收的影响,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税收分析,完善税收预警分析方法和指标体系,增强税收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要综合运用各种数据,发布行业税负预警和主要行业税收经济指标变动情况。要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依据,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三)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各级国税部门要建立重点企业对口服务领导联系点制度。通过定期走访企业,向企业宣传税收政策,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要将税收政策、税收工作流程、税收执法情况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公开。要简化办税和审批手续,对企业申报的减、免、抵、退税等有关事项,必须按照限时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受理、按时办结,提高办税效率。对企业有关涉税事项,有明确规定的要一步贯彻落实到位,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一事一议及时解决。各基层国税部门税收管理员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平台系统随时掌握企业的经营变化情况,对企业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传达、落实到位。

(四)加强干部队伍和机关自身建设。各级国税部门要坚持干部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注重培养和提高一把手带班子的能力、班子带队伍的能力、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干部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能力。要完善明责、履责、问责的工作推进落实机制。进一步完善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责任目标,认真实施和推进绩效考核工作,科学制定定性与定量评价指标,从机制上保障和推动行政效率的提高,全面优化税收服务环境。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支持我省相关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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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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