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0〕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全省项目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2-08 13:19:4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全省项目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黑政发〔2010〕6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全省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支持全省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扩大和细化支持项目建设政策,加快项目建设步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拓宽项目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共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事业,比照享有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明确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以法律明列的出资形式以外的林权、采(探)矿权、股权、债权等可评估作价和依法转让的财产对产业项目投资;允许全部债务未超过实有资产总值的大项目公司的债权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债权依法评估和验资后转为对该公司的股权;允许以科技成果为股权出资形式参与大项目,支持大项目企业利用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形式进行融资。

(三)明确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适当降低大项目企业集团登记资本金额度和子公司个数标准。综合性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少于1亿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即予登记;申请组建制造、石化、采矿、电力、燃气、建筑、交通和批发等行业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即予登记;申请成立农、林、牧、渔业以及科技、信息传输、软件、旅游、商务服务等行业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即予登记;没有集团核心企业的,可由集团成员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资的方式,组建集团核心控股母公司,成立企业集团。对于经济欠发达边远地区企业组建集团的,可以采取因地施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四)明确项目企业跨行业联合、兼并和重组的准入条件。支持大项目企业经营资格重组整合,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前各自的经营范围可直接登记为重组后新企业的经营范围,需要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在办理主体变更审批后,免于重新办理许可审批。

(五)明确新兴产业大项目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为保障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注入资金和筹建等前期需要,对于新兴产业设立、新增投资急需办理营业执照的,按照“XX项目投资”的经营范围先行发放营业执照,取得法定审批后再补办相关登记手续。对于超出国家行业规范的新行业、新项目,不受现有国民经济行业限制,经营范围直接按照企业申请予以核定。

二、土地政策

(六)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上向重点项目倾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预留30%优先用于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保障已列入中央和省新增投资计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科学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等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城乡用地,合理安排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用地,重点保障农村建设用地。

(七)全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证“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信息、现代装备制造产业,下同)项目用地。“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采取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出让供地时,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原则上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八)改进单独选址用地报批方式。对线状工程项目实行分地区、分段报批,对于跨地区的单独选址项目,可以市地为单位分次报批,涉及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分阶段报批用地;需报国家审批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重点建设项目单独选址用地,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项目用地,在完成初步设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在国家批准先行用地后6个月内,由地方政府负责完成永久性用地报批工作。

(九)实行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计划增减挂钩办法。支持地方政府和垦区管局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挂钩周转指标可在3年内分期归还。通过采取“空心村”治理、撤村并屯、整村搬迁、建新拆旧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等措施,拓展项目建设用地空间。

(十)实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和最低限价制度,在保证出让底价不低于土地取得、土地前期开发和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对符合省优先发展产业和用地集约要求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包括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三、财税政策

(十一)落实以增值税转型为重点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从纳税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适当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十三)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四)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十六)对从省外、国外引进并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由省级财政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对引进项目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规费政策

(十七)在我省投资企业,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只收取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

(十八)重点项目所属企业出资购买我省现有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全部产权或股份兴办生产性项目的,在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包括土地出让金)。

(十九)各级政府可根据自有财力情况,在不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前提下,对属于本级政府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不能减免的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五、服务保障政策

(二十)帮助大项目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开展企业无形资产重组,促进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商标联合,依托优势项目创造优势品牌。

(二十一)发挥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作用,简化审批手续。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许可、窗口服务、限时办结、一站收费,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纳入统一管理的业务,做到“中心之外无审批”。对于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撤销;对能够下放的审批权限,一律下放;对列入省政府重点推进的大项目,一律纳入“绿色通道”。

(二十二)有条件的地方对各类产业园区内的厂房,采取租赁、出售、政府补贴租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和办法,为入驻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缩短产业项目落地、建成和投产达效的时间。

(二十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投资者的合法经营;严禁对投资经营者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投资者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对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失职渎职、有意刁难投资者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二十四)组织对企业检查实行检查方案报本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审查制度。除涉及举报、协查、上级交办重大案件、专项检查案件和涉及环保、人身、财产、质量安全案件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不得重复检查;不得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强迫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不得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和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等活动。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policy/103007.html

本文关键词:黑龙江省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