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07〕3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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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黑政发〔2007〕3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龙江,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7年全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以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针对阻碍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体制问题以及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性矛盾,继续稳步务实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同时,积极推进政治、文化、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改革,力争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和体制保障。二、积极稳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抓紧制定我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施意见。继续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在切实履行好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大政府公共服务体制改革推进力度,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重点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制约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积极稳妥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形成多元社会主体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格局(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编办负责)。(三)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严格控制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定化。重点理顺省直管县的层级关系,探索省直管县后市级政府权力划分和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各行署、市政府、省编办负责)。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和职务消费制度改革,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各行署、市政府、省直机关局负责)。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审批反弹处置机制,探索建立规范的审批管理与操作机制(省编办牵头)。(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继续贯彻《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深化政务公开,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建立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省科顾委等专家咨询研究机构作用,健全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牵头)。(五)继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在积极推进省直5个单位的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重点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投入机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照规范、搞活和发展的要求,加快建立分类管理体制,整合资源,调整结构(省编办、人事厅负责)。(六)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强化财政公共服务职能,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科学的财政管理制度,将财政支出向农村、困难群体和公共服务领域倾斜。积极探索建立公共财政预算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继续推进省对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省财政厅牵头)。三、深化经济领域各项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七)继续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一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利用政策性关闭破产等政策,加快劣势企、业退出。通过兼并、重组等途径,将优良国有资产向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强势集团、关键领域和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集中。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抓好重点骨干企业改制重组,组建一批大型企业集团。二是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大国有企业内部改革和调整力度,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投资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以推进董事会改造为重点,董事会建设试点企业要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逐步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机制。三是进一步巩固省属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成果,妥善解决职工内债清偿、“三无两有”(无资产、无生产经营活动、无资金来源、有人员、有债务)企业销号和职工安置等问题,推进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四是抓好哈尔滨市和庆华工具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开。五是强力推进非工业企业和省直部门所属企业改革。加速非工业企业改革重组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重组培育一批高速成长型企业。推进省直部门所属企业改制步伐,实现省直部门所属企业政企、政资、政事分开。六是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严格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程序。七是建立和全面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强化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和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国资委牵头)。八是推进公益性、基础性行业国有企业改革,研究制定基础性、公益性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八)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一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以落实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改革;以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总结推广绥化市化解乡村债务试点经验,进一步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深化地方国有农场综合改革(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二是完善土地制度。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三是创新经营组织形式,引导和支持农民创办生产、销售、服务等各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省农委牵头)。四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的金融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大支持“三农”力度。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行政府政策性支持、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农民互助合作有机结合的运作方式,适时扩大试点范围(省金融办牵头)。五是加快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六是广泛开展林区、油区、矿区、垦区与县合作共建,创新区域经济发展体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壮大县域经济(省农委牵头)。(九)加快推进农垦、森工管理体制改革。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06〕30号)精神,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省农垦总局牵头)。积极推进伊春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认真总结经验,探索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新机制(省森工总局牵头)。抓紧出台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管理办法,推进我省地方国有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省林业厅牵头)。(十)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一是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任务,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上市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监管制度。推进企业上市,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鼓励企业海外上市。二是积极引进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做大做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三是大力培育产权交易市场,整合技术交易市场资源,力争在我省组建东北区域资产交易中心。积极搭建股权登记托管和交易平台,支持省产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债权、产权和知识产权交易,力争发展成为我省乃至东北地区最大的投融资平台(省国资委、金融办负责)。四是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发展现代流通组织,推行现代流通业标准化体系,促进流通业结构优化升级。认真实施全省物流发展规划,重点发展以粮食和畜产品为主的农产品物流、为六大基地配套的工业物流及沿边物流带,加快哈尔滨、大庆和牡丹江等市的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中心建设。引导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培育物流企业专业化,加快发展第三方物流(省商务厅牵头)。五是以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为重点,积极承接外包服务业转移,在哈尔滨市和大庆市建设服务外包基地(省发改委、信息产业厅负责)。(十一)建立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机制。一是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途径,抓紧建立资源节约监管制度,逐步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突出工业、交通、建筑3个重点领域,抓好伊春市和大庆市等资源型城市、东部煤电化基地、牡丹江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3个重点区域,大力推进节能、节材、节水、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6项重点工作。二是进一步健全环境监管体制,完善环境保护的经济调节机制,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认真搞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实绩评价考核制度。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认真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环境准入,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省发改委牵头)。(十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政策,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全面实施中小企业创业成长工程。鼓励和支持企业资本运作,加快调整企业组织结构。积极实施品牌战略,加快调整产品结构。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限制,加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培育中小企业产业集群,重点建设10个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园区。支持一批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重点扶持出口型骨干企业做大做强。以技术创新、人才培训和信息服务等为重点,加速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我管理服务体系(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十三)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一是强力推进对俄、对韩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二是继续推进口岸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口岸工作联络协调机制。三是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加工贸易和承揽国家对外援助项目。四是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依托装备制造、绿色农业等优势产业和产品,重点培育哈飞汽车等知名品牌。加大对电站设备、机械设备等机电产品出口的扶持力度,不断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省商务厅牵头)。四、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步伐,努力建设边疆文化大省(十四)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07〕4号)精神,认真总结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进一步放开文化市场,降低准入门槛,吸引更多的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加快培育文化企业集团。建立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监管。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加强市场监管(省文化厅牵头)。(十五)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宏观文化管理体制。实现由政府办文化为主向管文化为主转变,建立富有经营活力的文化市场微观运行机制。引导文化市场繁荣发展。优化和整合文化资源配置,更多向农村基层倾斜。做好省图书馆、省杂技团和省电影公司改革试点工作(省文化厅牵头)。(十六)深化出版发行体制改革,推进以省人民出版社和发行集团为试点的出版发行改革,进一步整合出版资源,探索集约发展的有效途径,促进我省新闻出版产业快速发展(省新闻出版局牵头)。五、深化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十七)加大就业、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一是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加快建立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落实税费减免、主辅分离和各项补贴政策,突出抓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再就业的效应。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以创业培训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街道社区平台建设,完善就业、失业实名制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加强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农民和农民工的技能与就业能力。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继续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善省级统筹政策。强化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扩面和基金征缴,确保参保人数和基金收入稳中有升。城市低保补差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展养老保险试点(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三是研究探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改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省发改委、人事厅负责)。(十八)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一是稳步发展高中教育,重点推进新课程改革。二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紧紧围绕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新农村建设,着力培养技能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三是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核心,深化高校内部改革。四是全面推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负责)。(十九)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一是坚持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的公益性质,加大政府卫生事业投入,保证增加的卫生事业投入大部分用于农村,特别是用于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建设。二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加速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四是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卫生资源,逐步构建城市两级医疗服务体系框架,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卫生厅牵头)。(二十)积极推进科技进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金介”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推动应用技术研究院所与生产企业联合重组,实现研发与生产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相结合、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改善技术创新的市场环境,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加强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中介服务。大力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技术应用,加快创新技术的市场化、产业化。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省科技厅、人事厅负责)。(二十一)深化城乡群众自治组织、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建立健全新型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加快推动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由传统的条块分割的“单位体制”向属地化、社会化的现代社区体制转变(省民政厅牵头)。六、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配套推进各项改革(二十二)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把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上,扎实推进。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突出重点,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扣发展需要深入推进,力争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突破。(二十三)建立和完善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保证改革顺利推进。要尽快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分工合作、协调联动、齐心协力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完善改革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全力推动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改革情况报送制度,完善改革信息沟通机制。省发改委要切实履行好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职能,组织协调好各专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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