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01〕339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条款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1-06-25 01:23:22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价〔2001〕339号


依据:渝价〔2011〕315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本通知第七条废止。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71次常务会议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了我市市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占道费

占用城市道路(不含摊区、摊点),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30元,非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20元。主干道及非主干道的划分,以市政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二、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

发布户外广告占用市政设施的,向市政部门交纳的场地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该项广告收入的15%。

三、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停车楼(场)证照工本费,每证10元。

五、下水道接沟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六、城市污水处理费

随自来水费征收,按原规定执行(另文下达)。

七、【本条款废止】垃圾处置费(按渝府令第79号执行)

(一)居民每户每月3元;

(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渝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八、我市各级市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policy/117139.html

本文关键词:渝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新,核定,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通知,条款废止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