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社保〔2021〕44号《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关于使用河南省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7-07 01:09:09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关于使用河南省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豫社保〔2021〕4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日前,河南省统计局发布了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71351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遵照《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5946元的计发基数,核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职工护理费待遇。对此文下发之前按原数据预核的待遇将给予重核,其差额部分应予以补发。具体手续由各经办机构自行安排。

二、省直参保单位从2021年7月1日起,有关相关待遇按照新基数核定。对7月1日前应予以补发待遇的有关人员,将由省社保中心依据上述基数,把应补调的人员名单、增加的金额反馈给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核实后,于2021年8月底前将调整基数增加的相关待遇连同2021年1月1日以来应补发的金额一并发放到相关人员社保(银行)卡上。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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