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发〔2021〕1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7-15 02:21:26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1〕1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

二、增加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本次增加的待遇,作为计发1至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增加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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