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住〔2009〕83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家庭进行定期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7-17 01:25:3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家庭进行定期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住〔2009〕830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已获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复核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资格年度复核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下半年会同区(县)有关部门,组织街道(乡镇)对已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的配租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资产状况进行复核检查。复核工作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并于12月30日前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年度复核情况。

对于通过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资格连续超过12个月仍未配租住房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按照“到期末落实房源”取消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资格。

二、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复核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摇号配售前30日内,对轮候期限已满一年,拟参加摇号家庭申报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资产情况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相关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复核情况。

请各区(县)认真组织,严格把关,规范、有序地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租配售家庭的资格复核工作,对于复核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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