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发〔2021〕3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相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12-19 06:21:1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相关事项的通知






粤人社发〔202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安排并报两部批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以下简称计发基数)为7860元,深圳市计发基数另行公布。

二、对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退休,并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7860元重新计发待遇,如低于原计发水平加上2020年度调整额之和的,仍按原待遇水平发放。

三、从2020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适用期均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当年计发基数公布前,新退休人员暂按上年计发基数预发基本养老金,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再重新核发待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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