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规字〔2020〕8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有偿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8-08 04:57:17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有偿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教规字〔2020〕8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体)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各省属中职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有偿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特制定了《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有偿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2021年1月1日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有偿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有偿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中职学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及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职学校招生,是指中职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招收初中、高中或其他学历毕业生等生源的行为。

第三条 中职学校、生源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中职学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招生管理制度进行的有偿招生或参与有偿招生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职学校招生工作。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各类中职学校有偿招生行为。

第五条 中职学校招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有偿招生行为:

(一)利用经济手段招揽、买卖生源的;

(二)与生源学校签订招生等相关协议并违规给予相应费用的;

(三)按招生人数违规向生源学校教职工或其工作人员支付费用的;

(四)委托中介机构、个人或利用在校学生招揽生源并支付活动费、高额差旅补助等费用的;

(五)向推荐生源的个人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或组织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的;

(六)按招生人数违规给生源学校教职工发放奖金的;

(七)以其他名义违规向生源校办企业、合作企业等单位转移资金并用于支付招生费用的;

(八)购买生源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有偿招生行为。

第六条 中职学校有上述第五条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查核一起的,取消学校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减学校经费分配因素;连续两年查核有违规行为的,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并列为未达标中职学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依法依规撤销该校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初级中学或其他等生源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参与有偿招生行为,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有关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推荐、买卖生源获取经济利益的;

(二)与招生中职学校签订招生等相关协议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三)向中介机构或个人推荐、组织生源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四)向招生中职学校收取“入场费”“生源回扣”等费用的;

(五)欺骗、恐吓、误导、替代或强迫学生填报志愿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六)接受招生中职学校、招生中介机构提供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或参加其组织付款的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的;

(七)有偿提供、出售生源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有偿提供生源的行为。

第九条 中职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教职员工出现本办法第五条、初级中学或其他生源学校教职员工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违规情形的,可认定为参与有偿招生行为,由所在学校及相关部门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并作为师德师风失信人员录入江西省师德师风信用平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学校或主管部门对有偿招生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偿招生行为督导不到位的;

(二)有偿招生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三)放任或默许学校进行有偿招生或参与有偿招生行为的;

(四)对有偿招生或参与有偿招生违规行为处理不及时、处理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多次出现有偿招生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监管或处理不力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中职学校和其他生源学校教职员工以外的其他人员或机构违规进行有偿招生或参与有偿招生,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应当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学校主管部门掌握学校有偿招生线索或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视情况组织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和认定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及时上报,必要时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或学校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处理适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或学校的有偿招生行为调查和收集证据时,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或学校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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