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1995〕1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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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意见》






豫发〔1995〕14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刻阐述了深化供销社改革对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的联系,巩固工农联盟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提出了深化供销社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对于发展农业生产、振兴农村经济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宣传贯彻《决定》精神,切实把深化供销社改革工作抓紧抓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转变观念,把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一)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根本问题。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供销社系统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在加强支农服务体系建设、活跃城乡商品流通、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繁荣农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截至目前,全省供销社系统已拥有1200万户农民社员,1997个基层社,5万个经营服务网点,1.56万个代购代销店,1400多个农副产品加工企业,45万干部职工,34亿多元自有资金,年购销额400亿元。还创办有“三资”企业40多个,在沿海、沿边城市设立窗口239个。去年,省供销社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拥有了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权,已成为我省农业走向国际市场,农副产品出口创汇的重要经济组织。实践证明,重视、加强供销合作社的工作,农业、农村、农民就会受益,否则,农业、农村、农民就受到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直接关系到农业、农村、农民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把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作为整个农村改革的重要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切实抓出成效。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必须紧紧围绕创办直接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目标,以基层社为重点,抓住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给予保护扶持等五个环节,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保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真正体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宗旨,真正成为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二、还社于农,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三)要坚持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主体是在社员股金基础上增殖、积累起来的。因此,要保证所有入社的农民共同拥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在此基础上,要按照自愿的原则,争取更加广泛的农民群众入社,以充分体现供销合作社的群众性,不断壮大其经济实力。同时,要按照建立“利益共同体“的精神,改革股金管理办法,放手发展社员股金,使社员股金真正成为与社员联利、联心的纽带。

(四)要进一步落实保护和扶持政策。对供销合作社社员的股金红利,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坚持做到“五不准”,即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改变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准向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不准强行扒拆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必须拆除的,应执行拆一建一、先建后拆的原则,并补偿经济损失;不准以改革为名,搞所谓“无主管企业”,搞企业升格、干部升级,把供销合作社的所属企业变成当地政府的附属物;不准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分掉或量化到个人(包括供销社的职工),把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变成私营或个体企业。凡是这样做的地方,都要坚决纠正。

(五)要逐步理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制。要层层实行代表会议制度,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民主选举产生领导成员。监事会的成员由政府有关经济部门负责人、社员代表和专家组成,不驻会、不驻社,主要任务是实施监督职能;职工实行招聘合同制,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协商,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监督。要保证农民社员在供销合作社活动中享有和行使应有的权利。要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社与所属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的财产)所有权的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和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和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都要认真负责,切实加强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特别是财务、基本建设和人事劳动工资等重点工作环节的管理和检查监督。

(六)要逐步优化和完善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和规章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市场和农民的需要,练内功,强化自身管理,加大供销社三项制度的改革力度,逐步做到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个人分配能升能降,以引入和优化激励竞争机制,提高企业效益。要因地制宜,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包括目标管理、联利联销、兼并、租赁、集体承包等管理和经营方式。在改革过程中,除少数“边、小、微、亏”专销生活资料和从事饮食服务业的门店、柜组外,其它供销社门店一律不搞“公有民营”。部分已实行“公有民营”的供销社门店,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逐步在社有基础上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特别是农资经营、农副产品购销、大中型商场和较大的商办工业,要坚决改变“公有民营”的作法,始终坚持供销合作社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办社方向。要采取新老划断的办法,妥善解决“公有民营”之后发生的亏损等问题。同时,对《决定》允许搞“公有民营”的个别供销合作社企业,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精神,帮助其完善管理服务制度,提高服务功能。对少数难以为继的供销合作社企业,要抓紧进行整顿,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对扭亏无望和资不抵债的,可以公开拍卖,也可作破产处理。

三、强化支农服务功能,积极探索供销合作社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

(七)要积极扩大供销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和规模。只要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有利于搞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供销合作社都要积极依法去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八)要在巩固发展现有的“庄稼医院”、机防队、机务队和村级综合服务站等支农网络和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工业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基础上,本着优势互补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与其它涉农部门联合,共同组成综合服务组织,全方位、全过程地开展支农服务活动。

(九)要大力兴办以专业公司或基层社为依托,以大宗农副产品为龙头,以广大农户为基础,实行合同制、联营制、代理制和利润返还制等多种形式的各类专业生产合作社。

(十)信阳、内乡、扶沟等县是原商业部确定的支农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县。这些地方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取得了显著的富民兴社效果。对此,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推广,特别是要围绕我省的“一优双高”农业开发,积极扩大各种形式的支农承包服务活动。

(十一)要因地制宜,围绕支农服务和农副产品就地加工转化,大力发展以支农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社办工业,自办、联办养殖业,并为当地的养殖业、加工业和乡镇企业开展全方位的服务活动。

(十二)要全面推广镇平县“一级核算、两级管理、三级服务、五个统一”的农资连锁经营经验,并以此为契机,带动工业品联购分销和农副产品分购联销活动,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群体优势,逐步形成县社、乡镇基层社两级联合经营的格局。

(十三)要充分利用省供销合作社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增加出口创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供销合作社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应积极给予支持,并依法进行管理。

四、以基层供销社建设为重点,加快改革步伐

(十四)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检验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成效,关键是看能否把基层社搞好搞活。当前,要重点解决好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四个突出问题:

一是要适当调整基层社的规模,或以大集镇为中心建社,或者并社留店;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进行一县一社试点,努力扩大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服务覆盖面,提高竞争能力。

二是要按照社章规定,按期召开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基层供销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必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接受社员代表的评议与监督。

三是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讲党性,讲经营方向,讲干劲,讲效益,讲贡献。要把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各级领导干部推向改革前沿,并要培训基层社骨干,吸收农民社员中的优秀分子参加管理。

四是要保障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完整性。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依据社章和国家的有关法规进行经营活动。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要从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决保护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和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对平调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干扰基层供销合作社正常经营活动、将基层社下放给乡镇政府或其他部门管理的行为,要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五、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为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保证《决定》顺利实施

(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决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好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各种实际问题。

(十六)要保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的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凡属选举产生的各级供销合作社主任,在任期之内需要变动的,县(市、区)社要征求市地社的意见,市地社要征求省社的意见,省社要征求全国总社的意见。为了加强供销合作社的工作,各县(市)党委可任命或安排基层供销合作社主任进入乡(镇)党委班子或参加其选举。

(十七)各级党委、政府向供销合作社安排下达其正常业务之外的经营任务,应提供相应的资金,由此发生的政策性亏损也要相应补偿。对供销合作社过去的债务和承担政府委托任务所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在国家下达处理办法之前,任何部门都不得自定政策,截留、查封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和资产,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等各个方面的关系。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大局出发,按照《决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领导,保证这项改革有组织、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深入进行,以推动我省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省供销合作总社和各市、地供销合作社对上述意见可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并抓点带面,搞好指导和协调工作,积极组织实施。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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