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技领办〔2021〕12号《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培训券使用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8-14 08:20:07

《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培训券使用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豫技领办〔2021〕1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升培训质量,规范职业培训券使用管理,我办制定了《河南省职业培训券使用与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








河南省职业培训券使用与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培训券(以下简称培训券)使用和管理,切实保障各方主体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培训券,是指应用于我省所有职业技能培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河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下同)人员发放,劳动者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益以及机构兑现补贴的电子凭证。

第三条 培训券按照用途可分为抵用券和面值券。抵用券仅作为资质凭证。面值券配置一定数额的培训面值,实际兑换面值根据培训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第二章 制券与发券




第四条 培训券的制发方式分为封闭式制券和开放式制券。

第五条 封闭式发券指对特定群体定向发券、定向推送,主要用于企业培训、冠名班培训、订单式培训、实操培训、行业培训、新兴产业培训、创业培训发券,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级制发。

第六条 封闭式制券需要填写的制券模板信息主要包括:培训项目、培训类型、培训等级、培训课程、培训机构、使用期限、可用人群等。同时提供定向发放的人员名单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

第七条 开放式发券指借助电子社保卡的用户触达能力,通过互联网方式向全省劳动者广泛发券。主要用于普惠制培训。

第八条 开放式制券需要填写的制券模板信息主要包括:制券数量、培训类型、职业(工种)、使用期限类型、可用人群等。

第九条 培训机构名称、地理位置、系统超级管理员等信息有变更情况,需及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变更资料。



第三章 领券与选课





第十条 培训券可通过全省所有签发电子社保卡渠道申领,建议使用“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河南社会保障卡”微信公众号渠道。

第十一条 领取开放式培训券方式为:培训对象进入手机应用程序中的电子社保卡职业培训券专区,可在卡券中心领取培训券,先领先得,领完为止。

培训对象领取培训券时需要进行身份验证,通过“人脸识别”或“密码验证”等方式确保本人领取、本人使用。

第十二条 封闭式培训券按照实名制推送,无需培训对象主动领取。

第十三条 培训对象领取线下培训券后,可在“河南社会保障卡”微信公众号智慧服务大厅查找全省范围内培训机构相关信息,以便选择符合自身培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可以通过河南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已选择本机构的培训对象相关信息,便于主动对接培训对象,提供便捷的培训服务。

第十五条 培训券设置有使用期限,到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



第四章 用券




第十六条 培训券可以在下列业务中使用:

(一)凭培训券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按照培训类别和使用场景培训可分为:

(一)普惠制培训券:用于就业重点群体线下技能培训;

(二)订单式培训券:用于纳入年度目录清单管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订单式培训;

(三)企业培训券:用于企业组织的职工培训;

(四)新兴产业培训券:用于院校组织的新兴产业培训;

(五)创业培训券:用于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

(六)行业培训券:用于行业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培训对象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时,以培训券二维码或券码作为身份凭证;培训券中设有学员签到、证书查询等功能。

第十九条 培训券仅限持券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者买卖。

第二十条 培训券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使用,持券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社会保障卡密码。



第五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 线下培训对象凭培训券二维码或券码进行培训报名,培训机构核验培训对象身份与培训券一致后方可报名成功。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对象报名时要核验培训券的有效性。通过扫码枪或管理员扫码核验工具扫码验证。

第二十三条 培训对象在学习过程中,可通过培训券进行实名制定位考勤,考勤信息会同步至河南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培训机构管理员需通过管理员校区管理工具提前输入校区地址,开班报备时要录入上课时间。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进行培训开班审核、培训结业审核时,需核验培训券有效性。



第六章 兑换补贴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申领补贴时,需在原有资料基础上增加学员培训券信息。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证培训券有效性后,按照实际补贴标准发放相应补贴。



第七章 作废和核销




第二十七条 领取后未使用的电子培训券,本人可在“我的卡券”中自行操作作废。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完成补贴发放后,即完成培训券整个闭环流程,培训券将按规定自动核销。

第二十九条 培训券超过领取有效期或使用有效期,培训券将按规定自动核销。

第三十条 培训券使用后,培训结业不合格的,培训券自动核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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