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07〕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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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07〕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华侨农林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侨务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发展。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华侨农林场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华侨农林场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归难侨和职工的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区华侨农林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债务负担重、基础设施条件差、土地权属不清等问题,部分农林场职工特别是一些归难侨的生产生活还存在较大困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华侨农林场的有关问题,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推进我区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加快华侨农林场经济发展,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实现华侨农林场“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使华侨农林场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推进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华侨农林场的体制改革,要遵循融入地方、社会和市场的基本取向。鼓励有关市、县(区)从华侨农林场的区位特点、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勇于实践,大胆创新,选择不同的具体管理模式,逐步建立符合华侨农林场实际的体制和机制。

2.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当前要着力解决华侨农林场的历史遗留问题,重点解决好华侨农林场非金融债务处置、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安全饮水等问题。同时,要着眼华侨农林场的长远发展,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内在活力,壮大经济实力。

3. 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特事特办。既要保持各类国有农林场政策的统一性,又要体现华侨农林场的特殊性;既要使华侨农林场广大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又要重点照顾归难侨。

4. 分级管理、明确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推进我区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工作。做好华侨农林场工作的主要责任在有关市、县(区)。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负起责任。

(三)工作目标。当前要重点解决华侨农林场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困难,着眼于建立健全适应华侨农林场实际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具体工作目标是:2007年年底以前,完成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彻底分离、金融债务和拖欠财政周转金债务的处置、未参保正式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2008年年底以前,完成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09年年底以前,完成华侨农林场办社会形成债务的处置、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工作;2010年年底以前,实现每个华侨农林场有一条通达场部的沥青(水泥)公路,分场住地通公路,基本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建成电网改造工程,基本建立起符合华侨农林场实际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二、进一步深化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

(四)深化华侨农林场领导体制改革。在华侨农林场全部下放地方、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有关市、县(区)要认真分析华侨农林场的具体情况和自身优势,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在实践中逐步健全完善适合农林场自身特点的管理模式。其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可以单独改设镇,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行政运转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所需编制按程序报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可以改设为华侨管理区,依法享受自治区级经济开发区的政策,有关市、县(区)要切实赋予华侨管理区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财税优惠政策;不设镇或管理区的,要逐步改制为规范的现代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一系列扶持华侨农林场的优惠政策继续适用。

(五)彻底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有关市、县(区)要在2007年年底以前,将尚未彻底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华侨农林场承担的教育、卫生、政法等社会职能分离出去,具体办法参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执行。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财政支出增加的部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要把华侨农林场的社会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关心和支持华侨农林场的社会事业发展,为华侨农林场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条件。中央和自治区扶持华侨农林场的华侨事业费、亏损补贴等专项经费,有关市、县(区)不得截留用作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经费。

(六)推进华侨农林场的经营体制改革。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华侨农林场单独改设镇后,镇以下可以划分为多个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原华侨农林场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的使用权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的发包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批后,重新发包给职工(农户)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自签订承包合同时起,耕地为30年,草地为30年至50年,林地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承包合同签订后,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权。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的土地可由子女续包,并对归难侨子女予以适当照顾;可以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不适宜发包给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草地、林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以及华侨农林场原有房屋、水利设施、其他固定资产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另行发包,发包的方式和程序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各类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为职工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引导鼓励职工发展家庭农林场和非公有制经济,增加职工收入。

对改设为华侨管理区和改制为现代企业的华侨农林场,除用于开发二、三产业和公共服务的土地外,其余耕地、草地、林地的经营方式,应参照华侨农林场改设镇后实行的土地承包办法,发包给职工承包经营,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各地制订。进行现代企业改制的,要按照产业化、股份制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吸收社会法人和职工参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后,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不再确定行政级别,管理人员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形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七)妥善处理华侨农林场职工劳动关系。在深化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逐步将改设为镇的华侨农林场职工,以及改设为华侨管理区和改制为现代企业的华侨农林场中承包经营土地的职工,转变为以承包土地为主的劳动者。同时,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华侨农林场稳定。对华侨农林场单独改设镇的,要稳步推进领导体制改革和经营体制转换、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农林场与职工个人之间债务处置、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等改革。有关市、县(区)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华侨农林场改设为华侨管理区的,要借鉴各地成功的经验,积极探索,结合实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法规灵活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华侨农林场改制为现代企业的,要加快用工制度改革,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和完善规范有序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三、努力促进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

(八)积极调整和优化华侨农林场产业结构。华侨农林场要主动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增强“造血”功能。要加快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推广,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有机产品,提高种植业效益。积极发展家庭养殖业,扩大养殖业比重。有条件的华侨农林场应积极招商引资,加快发展二三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流通、房地产、旅游等相关产业,拓宽职工就业渠道。

(九)加强对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有关市、县(区)要加强引导,切实加大对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十一五”期间,各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支农惠农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要把符合条件的华侨农林场纳入其中并给予照顾。华侨农林场的农田水利、良种、科技、植保、防疫等,要统筹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对华侨农林场职工发展家庭经济的,有关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品种,按照信贷原则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对华侨农林场兴办符合条件的二三产业项目,要在土地、信贷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十)加强华侨农林场人员的就业培训。有关市、县(区)要积极发展重点面向华侨农林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及其子女的职业教育,将其就业培训工作纳入整体规划,落实相关政策。对有接受培训愿望的,要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有就业愿望的,要按规定提供免费、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服务;对有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愿望的,要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和相关服务;对有外出就业愿望的,要主动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动维权等方面的服务,帮助组织华侨农林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及其子女,大力开展面向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务输出。

四、切实解决华侨农林场历史遗留问题

(十一)努力减轻华侨农林场债务负担。

债务负担沉重是制约华侨农林场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在区分债务类别、明确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认真加以解决。

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务院侨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华侨农林场金融债务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6〕25号)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债务处置基准日的要求,推进金融债务的处置工作。各金融机构在债务处置基准日后收回的资金(正常类贷款本息收回资金除外),相应从应清偿资金中扣除。对华侨农林场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务处置,在已经完成资金筹集工作的基础上,由自治区侨办负责与相关债权单位签订具体购买协议。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持有的债权(以2004年9月30日为基准日),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采取分类豁免的方式统一处置,并由各金融机构与有关华侨农林场签订具体债务重组协议。债务处置后保留的债权,各金融机构继续行使债权人权利。

华侨农林场办社会形成的债务的处置,在彻底分离办社会职能后,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的规定执行。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华侨农林场办社会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根据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对华侨农林场拖欠各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减免政策。要采取切实措施,逐步解决华侨农林场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等问题。华侨农林场拖欠教职工、医务人员、公安政法人员的工资,拖欠职工医疗费、参加养老保险前的职工离退休金,经核实后如属政府负担的,由有关市、县(区)财政解决;当地财政解决华侨农林场拖欠职工离退休金确有困难的,自治区财政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华侨农林场因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由华侨农林场自我消化。

(十二)妥善解决华侨农林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问题。

在领导体制和经营体制发生转变前,有关市、县(区)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要求,逐一排查华侨农林场的有关人员,未参保的正式职工,要按照本场已参保在职职工的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进一步做好华侨农林场缴费工作,维护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新参保或需补缴新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华侨农林场,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分期分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一次性足额补缴。即将退休的人员,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以前补清其历年欠费。对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华侨农林场及其职工,允许其自愿选择,鼓励和帮助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参保。对经济效益差的华侨农林场及其职工,可以选择参加费率较低的住院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华侨农林场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在领导体制和经营体制发生转变后,改设为镇的华侨农林场职工,以及改设为华侨管理区和改制为现代企业的华侨农林场承包经营土地的职工,已经转变为以承包土地为主的劳动者,经职工与农林场双方协商,可通过签订免除土地承包费的长期合同,由职工自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或由农林场向职工收取土地承包综合管理费。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均由农林场统一收取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有关市、县(区)要帮助华侨农林场落实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华侨农林场要组织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三)认真做好华侨农林场扶贫、救灾和低保工作。

国家和自治区对特别困难的贫困华侨农林场给予适当支持。在实施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时,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归难侨适当照顾,优先安排。有关市、县(区)要对华侨农林场因灾转移安置期间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将从事农业生产的华侨农林场的农业户口人员,纳入国家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范围。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号)规定,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华侨农林场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贫困归难侨子女上学,纳入国家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统筹考虑。

(十四)加快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

要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节约土地的原则,结合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等,加快华侨农林场、国有农垦和国有林场集中安置的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尽量在危旧房原址进行改建、扩建或推倒重建,确需异地新建的,要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不用或少用耕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远离集镇,为方便生产管理,难以集中建设居民小区式住房的,可以参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由华侨农林场职工按照规划自建联排式住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危旧房改造,并采取集资合作方式新建住房的,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工程,中央和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

要结合危旧房改造工程,在华侨农林场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住房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落实到职工个人,以发挥职工主动维护、维修、建设房屋的积极性。具体办法由有关市、县(区)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十五)加快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

有关市、县(区)要将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农村安全饮水、沼气、公路、电网、卫生、中小学、广播电视和农田水利灌溉等项目上,优先安排华侨农林场。有关部门要将安排华侨农林场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要整合现有资金,拓宽筹资渠道,完善建管体制,落实管护责任。

有关市、县(区)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对华侨农林场公路划分行政、技术等级,并负责组织实施,纳入管辖范围,依法统一接收管理和养护。通达华侨农林场场部的公路,按照通乡(镇)公路标准建设;通达分场驻地的公路,按照通建制村公路标准建设。建设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暂行管理办法》(交计划〔2006〕67号)的规定执行。对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要求,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公路标准的华侨农林场公路,由自治区交通厅纳入全区公路统计里程,实行行业管理。

有关市、县(区)水利、卫生部门要深入华侨农林场开展饮水现状调查,编制华侨农林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要因地制宜,精心比较,优化工程建设方案。优先实施现有水厂向场部扩网工程和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居住较分散的居民点,可单独建设较小型的供水系统。

要统筹安排华侨农林场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优化电网结构,提高供电质量。对华侨农林场新建居民点、危旧房改造、办工业集中区增加的供电需求,优先安排供电增容。对未进行电网改造和无电的居民点,要加快电网改造和通电建设,实现同网同价。

(十六)全面推进华侨农林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对权属界线无争议的华侨农林场土地,尽快登记发证,确定土地权属;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互利互让”的原则,尽快解决争议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有关市、县(区)要尽快成立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争议方面的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华侨农林场要主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积极配合,并提供土地来源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对华侨农林场原持有《山界林权证》的土地地类已发生变化,现状已部分或全部不是林地的,可按有关规定换发《土地证》和《山界林权证》。华侨农林场土地确权登记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和华侨农林场共同负担,具体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办法执行。

有关市、县(区)要维护土地登记的权威,依法制止土地侵权行为,不得随意收回华侨农林场土地。确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华侨农林场土地的,要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土地出让收入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安排用于华侨农林场,不得侵害华侨农林场和职工的利益。

五、切实加强对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落实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要充分认识解决华侨农林场问题的重要意义及其艰巨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切实的措施推进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和发展工作。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华侨农林场工作要负具体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研究解决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方案及政策措施,每个华侨农林场都要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总结经验,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要跟踪检查华侨农林场政策的落实情况,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认真解决。

(十八)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支持有关市、县(区)做好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安排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区侨办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债务处置工作,落实自治区各项补助资金,将华侨农林场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纳入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安排补助资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做好华侨农林场的社会保险工作,督促、指导华侨农林场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指导华侨农林场土地确权发证和土地纠纷调处工作,安排危旧房改造、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用地指标,指导有关市、县(区)将华侨农林场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指导有关市、县(区)将华侨农林场纳入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危旧房改造建设工作;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指导、组织华侨农林场的公路建设工作;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指导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做好华侨农林场良种、科技推广和植保、防疫,以及归难侨、侨眷的职业技术培训等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华侨农林场家庭低保和救灾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华侨农林场中小学剥离工作,帮助解决归难侨子女上学难问题;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指导华侨农林场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院剥离工作;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导华侨农林场安全饮水和农田水利工作;自治区编办负责理顺华侨农林场管理体制中的机构编制问题;自治区扶贫办负责贫困华侨农林场和农村贫困归难侨的扶持;自治区农垦局、林业局负责做好本系统有关归难侨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广西银监局负责指导、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华侨农林场金融债权的处置工作,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实施意见指导下,研究制订并尽快出台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会同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侨办研究制订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债务处置实施方案;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社会保障实施方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十九)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中央和自治区专项用于华侨农林场的各类补助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和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并发挥效益。自治区侨办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充分调动和发挥华侨农林场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归难侨的积极性、创造性。要切实加强华侨农林场领导班子建设,2007年年底以前,有关市、县(区)要对当地华侨农林场领导班子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经考核确定决策水平低、责任心不强、组织领导能力和团结协作差,群众不满意的领导班子,要坚决及时予以调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地方和农林场职工中选拔一批锐意改革、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侨务工作、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充实农林场领导班子。华侨农林场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职工克服“等、靠、要”思想,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定信心,振奋精神,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早日走上文明富裕之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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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桂政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林场,改革,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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