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规〔2021〕11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12-07 03:34:21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沪科规〔202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部委《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4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7日







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负责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

第四条 享受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市科技部门认定的“上海市科普基地”且上年度资质检查合格(未列入整改名单);

(二)财关税〔2021〕27号文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名单核定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时间以市科技部门通知为准。申请单位通过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科技部门自申请截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将准予核定的名单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财政、税务部门以及市出版、电影、经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口单位,应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

第七条 名单核定后,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市科技部门。市科技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核定结果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财政、税务部门以及市出版、电影、经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口单位,应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名单核定的,由市科技部门查实后函告上海海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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