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发改价调〔2021〕242号《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全文)

浏览量:时间:2021-09-19 17:28:00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鄂发改价调〔2021〕242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发改委(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年)》等规定,我委对《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强调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定价听证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制定价格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各级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组织听证。

二、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所列价格,应当依法提起定价听证,未履行听证程序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无效。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价格,定价机关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三、定价权限在发改部门的,按照“谁定价,谁组织听证”的原则组织听证;定价权限在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提起,同级发改部门组织听证。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可以委托下级发改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予以监督指导。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发改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第三方机构可以参与定价听证组织工作。

四、定价机关作出制定价格决定,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向提出该意见的听证会参加人说明原因。

五、《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所列价格,由试行或暂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制定试行或暂行价格时举办过听证的,制定正式价格时可以不再听证。

六、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

以采取简易程序。定价机关应当在定价听证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定价决定。逾期未作出定价决定的,应当重新开展定价听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内容自动进入本目录。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湖北省价格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价格听证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鄂价办〔2015〕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6日




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





序号 听证范围 听证组织部门 备 注
1 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授权
2 居民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3 公共管网居民用自来水价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除外) 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4 客运出租车运价 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5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听证范围为城市公交汽(电)车票价、轨道交通票价。新开辟线路执行市区统一票价的,不另行组织听证。
6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村集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确定价格的除外
7 公办高校、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8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9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价格 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听证范围为3A级(含3A级)以上的景区
10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及其管理维护费标准 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仅限于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且保障本辖区居民使用的公墓(骨灰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管理维护费指殡葬服务机构向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使用方收取的墓位(格位)管理维护费用。


注:武汉市6个远城区按照省授权定价范围负责组织对应事项听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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