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发改收费〔2021〕617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10-14 23:20:04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21〕617号






各公办高等学校:

根据《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发改规〔2021〕7号)相关规定,公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不再由政府制定。为规范我省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办学机构自主确定。

二、各相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制定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时按照非营利原则,依据办学投入成本、财政拨款情况、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严格履行成本核算、可行性论证、学校集体研究决策等程序,收费标准一经确定须保持相对稳定。

三、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收费标准应当以人民币计收。

四、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高校要通过公示栏、学校门户网站等方式,将办学投入成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定价规则、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增强收费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

五、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和住宿费应当按学年或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六、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施行。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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