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发改收费〔2021〕663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海南大学附属幼儿园等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10-14 23:19:55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海南大学附属幼儿园等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21〕663号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海南大学附属幼儿园: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示范和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费管〔2019〕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办学等级、财政经费拨款及生均保育教育费成本等情况,经研究,现就海南大学附属幼儿园(省级示范园)、海口市机关幼儿园(省级示范园)、海口市中心幼儿园(省级示范园)、海口市卫生幼儿园(省一级园)、海口市琼山幼儿园(省一级园)等5家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幼儿园名称 办学等级 经费来源方式 收费标准(元/生·学期)
海南大学附属幼儿园 省级示范园 财政全额拨款 2750
海口市机关幼儿园 省级示范园 财政全额拨款 2700
海口市中心幼儿园 省级示范园 财政差额拨款 3500
海口市卫生幼儿园 省一级园 财政全额拨款 2500
海口市琼山幼儿园 省一级园 财政全额拨款 2200

二、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向幼儿家长和社会公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

四、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费用,具体退费方法按 《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7〕3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各幼儿园要严格落实相关教育收费减免及补助政策。

七、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施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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