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会〔2021〕6号《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11-03 00:01:17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粤财会〔2021〕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许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在全省范围内[不含深圳,不含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横琴两个片区],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以下简称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横琴两个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

(一)实行告知承诺。省财政厅制定了《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操作指引》(附件),明确了告知承诺审批具体办事流程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在本辖区认真落实推行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

(二)直接取消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横琴两个片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企业,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强化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市县财政部门要创新和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一是明确监管责任主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的日常监管;二是探索创新“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新模式,摸清监管对象底数;三是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告知承诺内容进行全覆盖核查,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四是建立健全会计领域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五是持续加强年度备案管理,充分引导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

三、加大改革宣传力度,规范代理记账行为

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政策宣传,利用各类涉企服务平台,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改革的核心内容,扩大政策知晓度,让具备从事代理记账申请资格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许可申请,营造有利于审批改革的良好氛围。

市县财政部门每年应将本辖区内已取得行政许可且按期完成年度报备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在本地区财政部门官网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布,提示有代理记账服务需求的企业选择已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提供服务,引导相关企业主体及时办理行政许可,规范代理记账行为。




附件:告知承诺审批改 革操作指引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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