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21〕6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11-18 02:18:3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6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由现行的四类地区调整为三类地区。根据全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对旗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进行重新调整划分。地区类别和适用标准详见附件。

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980元、二类地区1910元、三类地区18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8元、二类地区20.1元、三类地区19.5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地区类别和标准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地区类别和标准表





地区类别 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区域
一类地区 1980 20.8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扎赉诺尔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正蓝旗,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康巴什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
二类地区 1910 20.1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额尔古纳市、根河市、阿荣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右旗,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赤峰市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镇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
三类地区 1850 19.5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新巴尔虎左旗,兴安盟阿尔山市、扎赉特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突泉县、科尔沁右翼中旗,通辽市开鲁县、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正镶白旗、太仆寺旗、多伦县,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卓资县、凉城县、兴和县、商都县、化德县,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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