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社办〔2002〕87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四川省贯彻2002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1-20 01:35:19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四川省贯彻2002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2〕8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川劳社发〔2002〕13号)的规定,切实做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落实兑现工作,现将有关贯彻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调整范围调整

范围为2001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退职)审批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2002年6月30日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范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这次调待确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是指不属于离休人员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范围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待遇的退休干部。

三、关于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的范围

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为退休时以原干部身份退休的人员。

四、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

军队转业干部是指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的人员(含1980年根据中发〔1980〕3号文件规定由复员改为转业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不含转业志愿兵。

五、关于原工商业者范围

按照1962年6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直秘周字28号),原工商业者是指五十年代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在全面公私合营高潮期间和以前参加公私营的资本家、资本家代理人和有(股金)定息的其他私方人员。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规定,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

六、关于缴费年限的认定

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以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确认的退休人员数据库资料记载的数据为准,不得变动。如数据库记载不完整或数据尚未核定的,应按照退休人员档案记载。严格核定。

七、关于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落实兑现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要求高、而且政策性很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集中力量、精心安排、倒计时抓紧组织实施。为确保10月底前落实兑现,实施时可采取普遍调整和解决突出问题的调整同时部署、分步落实的办法。要认真掌握政策,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调待中有关条件的认定工作,要依据退休人员档案和有关材料,严格按文件规定条件审批。

各地要以稳定为出发点掌握好工作进展情况,注意退休人员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解决,保证调整工作平稳进行。

八、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落实情况的上报

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会审地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养司函〔2002〕22号)的要求,各地务必在11月15日前将调待落实情况(各类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情况)、汇总表(附后)、存在问题和建议逐级书面报告省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工员基本养老水平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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