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社政字〔2005〕28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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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28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垦主管部门:

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纳入了国有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全省当年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个月发给。

二、国有农垦企业中1982年以前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按全省当年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的6个月发给。

三、2004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低于调整后新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四、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五、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如出台相关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厅

200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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