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21〕3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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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1年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9日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统称“鉴定评价机构”)。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鉴定评价机构评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市人力社保局委托,负责全市鉴定评价机构评估的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备案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纳入全市统一评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配合做好本区县(自治县)备案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等级评估。

第四条 鉴定评价机构评估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鉴定评价机构评估的内容为遵守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办法,履行工作承诺,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等情况,主要包括内部管理、评价组织实施、评价质量管理等。

第六条 评估各项指标累计分值为100分,具体分值按照《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评估评分标准》(附件1)和《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估评分标准》(附件2)执行。组织实施评估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指标分值进行分解细化,制定评分细则。

第七条 鉴定评价机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机构;总得分在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评定为合格机构;总得分在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的,评定为基本合格机构;总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机构。



第三章 评估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不定期开展鉴定评价机构评估工作,当年备案新设的鉴定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参加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当年备案期满申请延续备案的依据。

第九条 鉴定评价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主管人力社保部门。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其备案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报送的自评结果进行初评,将初评情况报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十一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以鉴定评价机构日常管理情况为基础,建立评估专家组,结合实地检查和验审,对鉴定评价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初步确定等级,并将评估结果和初定等级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和初定等级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或相关官方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10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评估结果和初定等级书面提出评估异议,提供佐证资料,并注明联系人实名信息和通讯方式。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鉴定评价机构确定等级。

第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对评估异议应当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对鉴定评价机构等级评估情况予以公告,并向社会提供鉴定评价机构等级信息查询。



第四章 激励与管理





第十五条 人力社保部门根据鉴定评价机构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鼓励鉴定评价机构规范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提高技能人才评价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 对优秀鉴定评价机构,人力社保部门给予以下激励:

(一)给予命名和授牌;

(二)备案到期再次申请备案免予技术评估;

(三)免除日常检查;

(四)国家、本市和区县(自治县)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合格鉴定评价机构,人力社保部门给予以下激励:

(一)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二)国家、本市和区县(自治县)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基本合格鉴定评价机构,主管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管理,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评价活动,限期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取消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对不合格鉴定评价机构,取消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人力社保部门完善评估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形势和公众举报投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对管理服务质量明显下降、已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鉴定评价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给予降低机构评估等级、暂停评价活动、取消机构备案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评估评分标准

2.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估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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