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库〔2021〕149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预算执行环节业务变化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12-22 05:08:55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预算执行环节业务变化的通知







内财库〔2021〕1492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蒙商银行,内蒙古银行,乌海银行,鄂尔多斯银行:

2020年3月,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全国统一的《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指导各地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开展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为适应《规范》要求,我区2021年建立推广全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系统建立后财政业务将会发生变化,因财政部《规范》为试行版本,自治区财政厅暂不修订原有的预算执行相关管理办法,现就一体化系统预算执行环节具体业务变化情况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付

自2022年1月1日起,一体化系统中将审核后的用款计划,生成《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发送人民银行。

二、银行账户

(一)业务批复书实现电子签章管理

自2022年1月1日起,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年检业务的批复书实行电子签章管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年检业务申请表,在一体化系统中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签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电子印章,单位登录系统自行打印批复书,并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无需到自治区财政厅领取纸质签章批复书。

(二)新增账户撤户备案流程

预算单位在办理账户撤销后,须通过一体化系统提交撤户备案信息,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完成账户撤销业务。此外,预算单位账户年检批复意见为撤销的,须按账户撤销流程进行备案。

三、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

财政部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范》等有关要求,通过系统预置监控规则和校验规则,对财政性资金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内财库规〔2016〕1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内财库〔2011〕224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公款违规购买名贵特产资金支付行为监控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库〔2019〕346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承担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划款行为,除划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缴费及住房公积金等款项外,预算单位不得通过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属下级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流程另行发文明确。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预算执行相关制度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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