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厅发〔2020〕38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12-26 19:16:48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0〕3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人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申报渠道

1、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向全省各系列(专业)、各级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也可向全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民营企业工程系列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

2、各级人社部门要在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等设立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承担人事代理、辖区内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按程序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

3、其他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

4、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可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与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也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申报职称评审。

人事档案由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省人力资源市场审核后,直接报送各级评委会。

二、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

5、全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建工程系列民营企业初、中、高级评审委员会,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方式,开展民营企业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统一颁发由省人社厅监制的职称证书,评审专业结合当地实际设置,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职称评审人员可申报转评经核准备案的工程系列各评委会相应专业的同级职称,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时,任现职时间连续计算。

6、鼓励和支持具有专业优势、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工商联合会、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按规定申请组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初、中级评审委员会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社部门核准备案,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社厅核准备案。

7、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拥有一定规模数量的专业技术骨干、内部管理规范的大型民营企业或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组建初、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报相应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自主评审。

8、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一律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取得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可按照国家和我省公布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直接认定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国家和我省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达到我省要求的成绩标准,方可申报相应级别职称评审。

三、开辟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9、民营企业中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可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系列相应专业高、中、初级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

10、民营企业中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未按规定考核初聘相应职称的,可根据各职称系列规定的相应工作年限要求,直接申报上一级职称。

民营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由相关评委会直接认定相应职称。

11、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交流到民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职称,不受资历、层级限制,根据其工作年限比照相应资历、层级条件进行申报,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四、改进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方式

12、简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流程,改进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取消无谓的证明,能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积极推动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反馈,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13、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加大民营企业职称政策宣传力度,搞好职称政策解读,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职称评审服务,确保民营企业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与公立机构平等待遇。

14、省人社厅向全社会公布经批准组建的全省初、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名单、联系方式和全省人社系统职称评审咨询电话,便于民营企业咨询和申报评审。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4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policy/125949.html

本文关键词:晋人社厅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通知,通知

最新政策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