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社发〔2012〕318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及转移收入退费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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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及转移收入退费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2〕318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保险费及转移收入退费业务流程,现将《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及转移收入退费业务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及转移收入退费业务流程(试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9月21日








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及转移收入退费业务流程(试行)






一、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退费要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关部门要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退费业务管理,确保社会保险退费业务办理快捷和资金的安全,准确地反映当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资金)收支真实情况。

二、社会保险退费种类


(一)多缴社会保险费退费。指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误核定等原因造成参保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含缴纳的滞纳金、利息,下同)的金额大于该险种应缴金额,或参保人员提前预缴纳了办理退休手续之后的社会保险费的退付。

(二)误缴社会保险费退费。指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银行错征错扣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参保单位误转入社会保险费专户的其它款项的退付。

(三)预缴社会保险费退费。指因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单位预留部分资金在汇缴户,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月为该企业的职工抵扣各项社会保险费后,自筹资金的余额退付。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前,该失业人员已自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重复缴费的退付。

(五)跨地区转移收入退费。指跨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多转、误转的转移收入的退付。

(六)其他退款:指上述几种退库情形以外,按有关政策规定应予以退回款项的退付。

三、部门职责及分工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退费的受理、初审、核准、退付、账务处理以及数据传送。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退费款额的征收入库(户)信息的确认及数据传送。

(三)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的申请,将应从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退费的款项,从基金财政专户划至支出户。

四、退费流程

(一)退费申请。申请社会保险费退费的单位或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一式三联,按填表说明填写完整,并按要求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票据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跨地区转移收入的退费不需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二)退费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社会保险费的退费申请,并对社会保险费的退费申请资料齐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经审核的退费资料传送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对退费款额的征收入库(户)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资料传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退费核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传送的经确认的退费资料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结果通知申请退费的单位或个人。符合退费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支出户退付。

(四)数据传递。退费办结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退费数据传递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退费不成功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各自职责查清原因,重新办理。

(五)账务处理。上述各项退费,作冲减有关收入处理。挂账为暂收款的退费,作冲减暂收款处理。从支出户退费的款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报送给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中单独列出,财政部门据此冲减财政专户基金收入。

五、其他事项

(一)鉴于我省自1992年社会保险费开征以来,先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征收机关履行征收职能,本文所指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地税征收机关履行征收职能期间,地税征收机关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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