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浏览量:时间:2022-01-19 02:02:18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清宪

2022年1月5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持续营造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法治环境,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废止《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1998年1月4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公布)、《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2日省政府令第26号公布,2010年12月23日省政府令第230号修订)、《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56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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