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资〔2022〕9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2-02-22 05:37:3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财资〔2022〕93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

为做好2022年全区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以下简称“月报”)工作,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财务信息时效性、全面性和准确性,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21〕17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编报范围


(一)国有企业月报编报范围为境内外隶属我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单位月报编报范围应该与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一致,即汇总(合并)单位应全级次上报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企业。

(二)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应确保月报统计范围和口径与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新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要及时纳入编报范围。

同时应做好月报数据核对工作。企业月报编报数量发生变动时,特别是因破产、关闭、重组、财务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报送口径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各盟(市)财政局报送的国有企业月报数据应剔除所在地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市)国有企业的分支机构数据,避免重复报送。

二、报送内容

(一)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应按照修订的封面格式填写有关内容、与企业决算报表封面信息保持一致。填报人员、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封面相关内容。

(二)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应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月报数据,同时加强本地区、本单位企业经济运行态势的月度分析工作,每月报送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三)为加强月报数据连续性及完整性,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022年1月份月报数据报送工作。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根据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做好全区国资财政部门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应继续与国资监管部门协同推进,配合完成2022年全区国有企业月报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区国有企业财务信息数据共享共用工作水平。

自治区各直属国有企业通过《自治区国资监管平台企业财务信息子系统》报送月报数据,其中:国资监管企业登录https://110.16.70.61/进行报送;非国资监管企业登录https://110.16.70.63/进行报送。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及国有企业通过本地区国资监管系统报送月报数据,具体网址是:呼和浩特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系统http://cloud2.jiuqi.com.cn:7675/;包头市国资监管信息管理平台http://cloud.jiuqi.com.cn:7000/;呼伦贝尔市国资监管系统http://cloud.jiuqi.com.cn:8045/;鄂尔多斯市国资监管系统http://116.136.138.4:9797/。

其他盟(市)财政局及国有企业通过内蒙古盟市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平台报送月报数据,具体网址是http://cloud.jiuqi.com.cn:8028/。

(二)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月报汇总及分户数据应于次月9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如遇节假日,若无另行通知,一般不予顺延。

四、有关要求

(一)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单位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月报工作,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提高企业月报的时效性和数据质量。自治区财政厅年终将对各单位月报工作总结通报。

(二)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应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的月报数据是否涉密。凡企业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单机版软件进行报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思丹    0471-4192725

马恺    0471-4192725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月29日









附件下载: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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