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会〔20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2-02-27 05:35:4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会〔2017〕1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桂价费〔2016〕79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主体为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和各市财政局。具体收费标准为:初级64元/人·科,中级67元/人·科,高级89元/人·科。上述收费标准中包含上缴中央、自治区财政部门考务费(初级每人每科14元、中级每人每科17元、高级每人每科39元)。考试费是指组织考试的机构直接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或补偿考务支出)以及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考务费是指用于补偿考务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命题、印制及运送试卷、组织阅卷、组织管理、考试软件开发与维护、试卷保管与销毁、外埠专家交通等费用支出;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组织考试巡视等组织考试必需的费用支出。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报名缴费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文件一律废止,国家有新的价格和收费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财政部门和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 收费收入应严格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应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全区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执行的考务费 (考试费)标准、考务费(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务(考试)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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