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办会〔2022〕1号《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2-03-23 02:55:22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苏财办会〔2022〕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的重要举措,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报备工作,年度报备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事务所综合评价的重要考核内容。

二、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5月31日。鉴于报备时间相对集中,网上报备易造成网络拥挤,建议尽早完成网上报备工作。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等)。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二)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应系统梳理业务流程,全面排查风险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如实报告,并说明具体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进行重点自查,有注册会计师2021年度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在自查自纠报告中应详细列明涉及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数量,并说明相关注册会计师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原因。存在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员、规模明显不匹配等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具体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

六、相关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并对网上报备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备过程中,如发现本所的注册资本、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经营场所,分所负责人、分所经营场所等事项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有信息不一致,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变更备案,并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提交变更申请。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电话:025-83633203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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