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字〔2022〕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浏览量:时间:2022-04-11 22:49:07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赣府字〔2022〕15号






宜春市、上饶市、抚州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樟树市(上阳水库)备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宜府文〔2022〕11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上饶市婺源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段莘水)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饶府文〔2022〕17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宜黄县第三水厂(宜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抚府文〔2022〕2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划定宜春市樟树市备用水源(上阳水库)、上饶市婺源县(段莘水)、抚州市宜黄县第三水厂(宜水)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宜春市、上饶市、抚州市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依法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环境安全。

三、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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