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22〕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长制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2-04-26 01:23:38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长制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2〕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修订)》已通过2022年省级总林长会议审议,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8日







江西省林长制考核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林长制工作,切实落实各级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根据国家林草局《林长制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试行)》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江西省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全省林长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设置。林长制考核与年度林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注重工作考核与目标体系考核内容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

(二)统筹兼顾、注重实绩。充分发挥考核在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地推进林长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林长制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反映各地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实际成效,营造争先创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内容分为工作考核、目标责任考核、影响度考核三部分。

(一)工作考核(30分)。

省林长办公室根据全省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日常工作要求,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主要内容包括:

1.林长履职尽责情况;

2.林长组织、源头管理、制度保障、目标考核、智慧管理五大体系完善和落实情况;

3.总林长发令、林长巡林、部门协作、督查督办、林长对接五项机制运行情况;

4.林长制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5.林长办职责落实情况;

6.林长制工作机制创新情况等。

(二)目标责任考核(70分)。

1.保护性指标(50分)。

(1)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4分)。到2025年,确保全省同口径森林覆盖率不降低。设区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年度目标值以上的,得4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森林蓄积量(约束性指标,4分)。到2025年,确保全省活立木蓄积量达到8亿立方米以上。设区市活立木(森林)蓄积量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4分;少于年度目标值的,每减少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林地保有量(约束性指标,4分)。根据最新的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各设区市林地保有量年度目标值为基数,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4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森林保有量(约束性指标,4分)。根据最新的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各设区市森林保有量年度目标值为基数,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4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湿地管理(4分)。湿地管理到位,完成各项目标值和工作任务的,得4分。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未及时处置整改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湿地保护率较上一年度降低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未完成湿地面积保有量管控目标的,本项不得分。

(6)森林防火(4分)。按要求完成森林防火年度任务的,得2分;落实森林防火“网格化”巡护责任、野外火源管理责任和措施,重要区域重要时段未发生森林火灾,未发生因灾伤亡等重大影响森林火灾的,得1分;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的,得1分。

(7)林业有害生物防治(10分)。完成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目标,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成效综合评价优秀的,得10分。年度综合评定不合格的,扣5分;被省里约谈的,扣5分。

(8)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4分)。辖区内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和已纳入管护补助的天然林管护措施到位,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的,得2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的,得2分;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未及时整改和补助资金滞留的,酌情扣分。

(9)自然保护地管理(4分)。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完成辖区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得4分。保护地总规修编等重点工作未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保护地内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本项不得分或少得分。

(10)野生动植物保护(4分)。落实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到位的,得2分。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到位的,得0.5分;开展“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宣传活动,并及时上报工作总结的,得1.5分。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或未上报总结的,缺1项扣0.5分,扣完为止。发生重大非法买卖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落实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严重不力、发生进京或5人以上到省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等事件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11)古树名木保护(1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到位的,得1分;未按要求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本项不得分。

(12)林业执法(3分)。林业执法能力建设、制度保障、执法保障和监督管理到位的,得3分。案件查处率、移送率90%以上的,不扣分;低于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根据《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林业资源保护职责,造成一般生态环境损害(四级)后果的扣10分;造成较大生态环境损害(三级)后果的扣30分;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二级)及以上后果的,本项不得分。

2.建设性指标(20分)。

(1)国土绿化行动(6分)。深入实施林业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完成省下达的年度营造林计划,且均按要求落地上图,任务完成率达100%以上的,得6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林业产业发展(14分)。根据油茶、竹产业、苗木花卉,森林药材、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等林下经济年度发展情况,以及现代林业产业示范省建设年度推进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

(三)影响度考核。

1.加分项目。

(1)林长制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中央领导批示以及国家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5分;

(2)林长制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省领导批示以及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2分;

(3)林长制先进经验,在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推广的,每次加2分;

(4)林长制先进经验,在省级主要媒体宣传推广的,每次加1分;

(5)每拔除1个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的,加5分;

(6)所辖县(市、区)公安机关将履行林业资源保护职责情况纳入基层派出所年度工作考核机制率达到100%的,加2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采用或表彰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减分项目。

破坏林业资源造成负面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减分:

(1)受到中央领导批示的事件,每起扣5分;受到省领导批示的事件,每起扣2分;

(2)被国家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被省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3)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被省级及其他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

(4)森林督查发现违法问题较上一年有增加的,酌情扣1-5分;

(5)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和其他破坏林业资源较大案件的,每起扣2分;重大案件的,每起扣5分;

(6)省级及以上巡视、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警示片、审计、“绿盾行动”等存在问题的,酌情扣1-5分;

(7)以县为单位,出现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死亡松树株数“双增长”的,每个县扣4分;出现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或死亡松树株数增长的,每个县扣2分;

(8)中央预算内基建项目未按要求完成的,每起扣2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通报或曝光,不累计减分,以最高减分计。减分不设上限。

四、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五、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报省林长办公室,并提供辖区内各县(市、区,包括省直管县市)林长制工作考评结果。

(二)省级评分。次年2月中旬前完成。省林长办公室结合各设区市自评和佐证材料进行评分,视情况实地核实,形成考核结果。

(三)公布结果。省林长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省级总林长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通报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纳入各地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考核考评内容,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奖惩、使用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设区市,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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