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

浏览量:时间:2022-07-09 03:04:25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吉宁

2022年6月1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第三次修改)

二、北京市会计管理办法(1998年5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2009年9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4号令公布)

四、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2020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1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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