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规〔2022〕3号《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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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规〔2022〕3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高校:

为加强对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开招聘笔试的规范化水平,现将《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20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笔试。事业单位自主组织的公开招聘笔试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以下简称“笔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笔试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笔试可以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各级人事考试机构、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笔试坚持“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笔试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笔试主体责任,受委托具体组织实施笔试的机构根据委托协议负责相关工作,承担委托协议约定的责任。



第二章 命题管理





第五条 命题管理一般包括制定命题方案、成立命题小组、命制试题、审定试题、印制试题等环节。

第六条 命题方案是命制试题的依据,一般包含指导思想、命题原则、人员组成、组织实施、安全保密等内容。

第七条 命题小组由组长、命题专家、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组成。人员名单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得公开。

第八条 命题专家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命题能力。

第九条 命制试题原则上采取入闱封闭的方式,命题人员应当集中管理,工作场所安全封闭且相对独立。

第十条 命题小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培训辅导活动,严禁泄露与试题命制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 命制试题包括试题创作、查重、审题、组卷等环节,应坚持政治性、针对性、科学性。试题经命题小组组长审定后,在具有保密资质的场所印制。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二条 考点应当优先选择人事考试或者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所有考场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 考点应当设置考务办公室(用于考务培训、试卷分发和回收等工作)、试卷保管室、监控室等场所。

考点入口处应当标识考试名称,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入场路线标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考场规则等。

第十四条 每个考点设1名主考、若干名副主考和监考,配备试卷保管收发、司铃、保卫、医疗防疫等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原则上在考试当天随机确定。监考人员不得通过志愿者招募、社会招聘等方式选派。

第十六条 要有效提升考场使用效能,通过科学设定报名流程、优化报名系统,最大化利用考场资源。按照随机原则编排考场和座位,不得违规人工干预。

第十七条 笔试组织单位应当与考点签订协议,明确考点考场设置要求和考务组织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八条 笔试组织单位应当明确试卷流转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具体责任人。

第十九条 试卷押运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及线路,由至少2名人员(不包含驾驶员)专人、专车押运,途中不得经办其他事项,严禁搭载与考试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第二十条 试卷交接时,应由交接人员(双方各至少2名,不含驾驶员)分别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履行签字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卷存放场所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潮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考前试卷存放期间应当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做好试卷保管情况记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场所。

第二十二条 使用完毕的试卷、答题卡(纸)等应保存半年以上,保存期满后可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组织销毁。



第五章 笔试实施





第二十三条 笔试组织单位应当结合考试实际情况制定笔试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四条 笔试实施前,笔试组织单位和各考点应当按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巡考、监考等工作人员的考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笔试期间,笔试组织单位和各考点应当安排专人值班,及时掌握、处理有关情况和问题,确保考试指挥畅通、高效。

第二十六条 笔试组织单位根据考试规模,应当为考点配备身份证识别仪、金属探测仪、信号屏蔽仪等防范考试作弊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 笔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阅卷管理





第二十八条 阅卷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选择安静、不受外界干扰的场所进行,阅卷工作应在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客观题阅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使用计算机系统阅卷的,阅卷前应当做好阅卷系统软硬件安装和测试工作,阅卷时应当由至少2名阅卷人员互相监督,共同完成。

(二)人工阅卷的,阅卷前应当做好答题卡(纸)应聘人员信息加密工作。每张答题卡(纸)由至少2名阅卷人员分别评阅。

第三十条 主观题阅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阅卷总体安排进行分组,由专人担任阅卷组长。阅卷组长组织阅卷人员培训和试卷试评,确保阅卷人员准确掌握评分标准。

(二)试卷评阅采取双评模式。评卷中,每道试题均由2名阅卷人员分别评阅,原则上在合理阈值范围内,取2名阅卷人员评分的平均值作为该题最终得分。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成绩管理包含成绩生成、保管和复核,至少由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第三十二条 成绩生成前,应当认真核对阅卷数据,确保数据准确。阅卷完成后,应当随机抽取答题卡(纸)进行人工核验,确保生成的成绩无误。

第三十三条 成绩数据应当保存在专用计算机上,同时做好数据备份,由专人按照有关规定保管。

第三十四条 应聘人员对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自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笔试组织单位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笔试组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复核。



第八章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笔试工作正常开展、需要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时,笔试组织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并做好舆论引导。

第三十六条 若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笔试组织单位应遵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考试报批管理要求,按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并指导考点健全考试期间预警、处置等机制,落细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第三十七条 因停电、考场周边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考试暂时中止的,考点应维护考场秩序,稳定考生情绪,及时解决相关问题,经笔试组织单位批准后可顺延考试时间。

第三十八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试卷泄密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举行笔试的,笔试组织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告知考生笔试组织工作变更情况。



第九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九条 笔试组织单位应规范命题管理、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笔试实施、阅卷管理、成绩管理等环节的组织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十条 笔试组织单位应当规范视频监控信息的采集、提取、保存等工作。考前试卷监控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考点、考场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违纪违规行为认定或者异常情况处理依据的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阅卷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四十一条 参与笔试命题、阅卷及考务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与笔试组织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受委托参与笔试工作的单位、机构等应当符合考试安全有关要求,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四十二条 笔试组织单位应当对参与笔试的工作人员回避情形进行审查。工作人员具有应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笔试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密级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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