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民字〔2022〕57号《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2-10-22 04:35:14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民字〔2022〕5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厅(局)机关各处室局,厅(局)属各单位,厅管社会团体:

现将《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2年9月27日










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标准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我省民政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标准体系日趋完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应用范围持续扩大,发展基础不断夯实,在推动民政部门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中发挥了重要支撑保障作用。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以及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民政标准化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和标准化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民政部工作要求,加快我省民政标准化建设工作步伐,加大标准化工作宣传,通过标准的研制、实施、监督,充分发挥标准服务、支撑和引领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民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促进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制修订地方标准45项以上,基本建成覆盖全面、结构合理、科学实用、协调配套的民政标准体系,标准供给结构更加优化,标准质量水平大幅提升,标准实施应用更为普及,全面支撑我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到2035年,结构优化、先进合理、应用广泛的民政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具有民政特色的标准化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民政标准化在推进我省民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显著增强。

二、健全民政标准化供给体系

(一)加强基本民生保障标准研制。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和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成果,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标准化建设,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围绕建设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加快完善覆盖基本生活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各类别救助标准体系,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围绕提升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水平,加强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重点标准研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未成年人基本权益。围绕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加大残疾人服务、无障碍建设等领域标准供给,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二)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标准研制。围绕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实施“幸福社区”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推进社区服务、社区治理等系列标准研制,提高基层治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建立覆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各类别,以及登记服务、活动管理、等级评估各环节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工作方法、社会工作服务等领域标准研制,强化对低收入人口、精神障碍患者、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加快完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等领域标准,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围绕贯彻实施慈善法,开展慈善募捐、慈善服务等领域标准研制;以设备、技术和服务标准为重点,完善福利彩票标准体系,保障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安全健康运行。围绕实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开展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标准化建设,提升行政区划、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加强基本社会服务标准研制。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在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农村养老、智慧养老等领域,推动制定一批适应服务管理需要的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围绕深化殡葬领域改革,优化殡葬标准体系,健全和推广殡葬服务、殡葬设备、殡葬用品等领域技术标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围绕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加快重点产品、管理、服务标准研制,健全康复辅助器具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市场的规范作用。加强婚姻登记、婚姻家庭辅导、收养评估等标准化建设,提升婚姻收养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民政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民政服务事项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全面提高数字民政建设水平。

三、健全民政标准化实施体系

(一)加强标准实施应用。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广泛实施,推动按标准建设、用标准管理、依标准服务,实现标准化工作与民政业务深度融合。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用标准的力度,在法规、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行业管理、产业推进、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压实标准制定主体的实施责任,发布重要标准,应当同步出台标准实施方案和释义。

(二)加强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按照“示范引领,逐步推广”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工作基础较好、有积极性的地方和单位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未成年人保护、社会事务管理、社区治理等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快建立本地区本单位民政标准体系,探索民政范围标准化建设的实现方式、运行规律与体制机制,逐步在民政领域形成一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地区和机构,并在此基础上总结推广经验,推进我省民政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

(三)加强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建立标准实施监督体系,通过质量检测、专家评估、现场检查等方式,定期对重点领域、关键部位、主要设施的标准执行情况开展评估,促进标准实施与民政工作质量同步提升。及时总结标准化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形成民政标准化持续改进机制。重要标准实施两年后,应当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做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对技术更新迅速的相关标准及时复审,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先进性。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

四、健全民政标准化支撑体系

(一)加大标准宣传力度。采取新闻媒体报道、召开会议、组织讲座、编印宣传手册等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加强标准化理念推广与民政标准知识普及,推动全省民政系统形成学习标准、遵守标准、运用标准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儿童节、重阳节、清明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举办民政技能竞赛、标准发布等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标准化宣传教育,提高民政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民政标准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发挥标准化技术组织、社会团体等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标准化理念推广与民政标准知识普及,营造推行民政标准化的良好氛围。

(二)提升标准化技术水平。加强民政标准化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按照覆盖全面、结构合理、科学实用、协调配套的要求,统筹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协调发展。鼓励民政领域有条件的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聚焦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要求的相关团体标准。鼓励基层民政工作者参与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专家咨询与技术指导的作用。

(三)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民政标准化各相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标准人才培养计划,逐步建立一支既懂专业、又懂标准管理的人才队伍。采取专题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分业务领域和人员层次开展标准化培训,将相关标准知识纳入民政各类业务培训和执法人员培训课程。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标准、用标准制度。充实和完善民政标准专家队伍,建立各业务领域动态专家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党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让标准化建设成为民政事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和重要基础。强化对事业单位、学会协会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指导,提高有关单位标准研制及应用推广能力。健全与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夯实工作力量,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提高标准质量。围绕民政工作和实际需求研究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加强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评估,优先安排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严格标准制定程序,增强标准起草单位的专业性和代表性,提高标准制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升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加强标准与科技互动,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综合应用,促进标准化快速回应技术进步。

(三)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民政标准经费保障机制,重点支持开展重要标准研制和宣传实施工作。积极争取各类配套资金和项目支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向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民政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激发各主体参与民政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对标准化工作突出的单位、个人及先进标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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