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22〕47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3-01-14 01:07:42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2〕4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

现将《湖北省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总工会

2022年12月6日









湖北省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预防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工伤预防专家作用,提高工伤预防专业技术服务水平,根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工伤预防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预防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聘任,负责工伤预防立项评审、宣传培训、问题诊断、措施制定、评估验收等专业技术相关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按照行业领域,工伤预防专家分为安全生产类、职业健康类、财务管理类、法律法规类、综合类等类别。根据工伤预防工作实际需要,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可以研究增设专家类别。

第五条  省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分别负责同级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预防专家的聘任、培训、公告、调用、建档、解聘等日常工作。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伤预防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选派专家开展工伤预防专业技术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伤预防专家资源薄弱的地区,可以依托省级或其他市州工伤预防专家库建库。

第七条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每3年对工伤预防专家库进行调整和补充,保证工伤预防专家队伍数量合理、结构优化,适应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确有需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工伤预防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工伤预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自愿从事专家工作;

(二)熟悉工伤预防和相关行业领域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从事工伤预防工作必备的身体、时间等条件;

(四)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具备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行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家偏少的地区,可经同级主管部门推荐具备中级职称的专家充实工伤预防专家队伍。

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库的专家,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工伤预防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选聘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并填报《工伤预防专家推荐表》(附件),提供具备专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推荐材料,综合评审专家资格、专业背景、履职能力,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对拟聘专家人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聘任专家名单;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确定聘任的工伤预防专家发放聘书。

第十条  工伤预防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聘任期满经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可续聘。

第十一条  工伤预防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1年内3次不能接受选派工作任务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出具虚假专家意见的;

(六)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的;

(七)收受技术服务对象、单位或机构财物;

(八)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二条  工伤预防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专业要求独立提出专家意见;

(二)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伤预防项目实行现场勘查、调阅相关资料、询问项目实施单位相关情况等;

(三)在与多数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个人意见;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劳务报酬;

(五)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工伤预防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选派要求,完成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相关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标准提出书面专家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管有关材料,不得丢失、损毁或挪作他用;

(四)与服务对象之间存在利益关联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主动申请回避;

(五)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工伤预防专家接受选派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工伤预防政策研究、宣讲培训和课题合作等;

(二)对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提交的工伤预防项目进行评估指导,提出是否需要调整以及调整的意见;

(三)对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提交的工伤预防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提出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的立项建议;

(五)参与工伤预防项目推进和跟踪管理,提出加强项目推进和跟踪管理实施的有关意见;

(六)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提出评估验收结论;

(七)参加工伤预防有关培训。

第十五条  工伤预防项目评估指导、评审、验收应当按照“随机抽取,分类管理”的原则,由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或专家评委会。因专家个人原因临时变动的,按照抽取专家要求,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家补充。

第十六条  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工伤预防专家可从省或其他市州工伤预防专家库选派。

第十七条  参与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家,不得作为该工伤预防项目的评估、评审或验收的专家。不得选派工伤预防专家重复参与同一工伤预防项目的评估、评审和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伤预防专家接受选派完成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工作,选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专家劳务费、异地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专家评审费(税后)具体标准,参照同级党政机关评审费中同等级别的评委评审费标准执行,赴异地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参照同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据实支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工伤预防专家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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