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价格函〔2023〕257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3-05-28 05:09:01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函〔2023〕257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4号令)相关精神,现就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参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职责实施。

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可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或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其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监管周期。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采用“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年进行调整”的方式分步调整到位。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鼓励有条件的供水工程探索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或联动机制,保障项目长期良性运行。

五、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要持续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探索实行农业用水分类水价。

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六、新建水利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要求,在前期工作阶段签订供水框架协议,明确供水范围、供水规模、水价测算边界条件或约定意向价格等,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新建水利工程运行初期的供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及设计供水量确定,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备成本监审条件后,由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制定供水价格。

鼓励新建水利工程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原有工程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照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合理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不超过综合水价的50%。新建工程的基本水费按设计供水量收取,原有工程按核定售水量收取;计量水费按计价点的实际售水量收取。

七、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供水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供水力发电和生态用水(含景观、旅游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八、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价格机制,水资源配置工程供水价格应当优水优价,体现水源区水源涵养、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整治等投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要商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行业监督。

之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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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浙发改价格函,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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