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知〔2023〕10号《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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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的通知》






浙知〔2023〕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









为规范全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维护经济及产业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重大自主创新、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入金额较大或者对浙江省经济科技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投入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入金额较大管理,具体可由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是指综合运用信息分析手段,对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论证评估和安全审查,提出意见建议的活动。

(二)基本原则。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管理、行业负责、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一)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对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省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才、商务、国有资产监管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三、评议实施

(一)评议组织。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项目论证、立项、核准、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政策,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二)评议内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有效性评议。对所涉及知识产权主体拥有权利的类别、数量、法律状态、权利续存期等真实性和知识产权处分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分析。

2.相关性评议。对所涉及知识产权与项目、技术方案的相关性进行论证。

3.风险性评议。对所涉及知识产权与他人知识产权之间依存、交叉关系及其自由实施等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

4.安全性评议。对所涉及知识产权引进和转让进行安全性分析评议,包括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规则、显失公平的知识产权条款;引进和转让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限制、禁止进出口;是否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者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等。

5.其他评议。对所涉及知识产权主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及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议的知识产权事项。

(三)评议程序。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活动:

1.按照本部门有关规定确定需要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项目;

2.确定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服务机构或自行组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家组;

3.组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或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进行分析评议,并出具报告;

4.审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对被评议项目提出意见;

5.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四)服务机构基本条件。承担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服务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诚信良好;

2.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信息和资源;

3.具有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的专业能力,机构人员在15人以上,其中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员在10人以上;

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服务程序;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专家遴选要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组建专家组的,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专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权威性;

2.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具有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经验;

3.工作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意见建议;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评议人员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员在分析评议期间,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会议、参加调研活动,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分析评议,对出具的评议意见负责,对所涉及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评议报告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应当完整规范、客观公正、科学严谨。

报告内容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主要包括评议过程、主要内容、意见建议和结论等,应当包含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论证评估和安全审查形成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意见,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不良影响或者潜在风险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等。附录包括过程文档、基础数据、分项报告、引用文件和其他应当要求提供的内容等。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作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开展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及时调整项目、优化决策,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五、监督管理

(一)机构管理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应当在首次承担分析评议任务前,向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机构基本信息和执业信息,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不得向被评议主体收取费用。

(二)专家管理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家库,并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动态管理。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可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分析评议专家组。

(三)信用管理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信用管理机制,随机抽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质量,根据服务机构和专家组的信用状况,发布服务信息并动态调整专家库。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知识产权数字化管理应用,公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构信用信息,推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资源依申请公开。

(四)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家组参与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不得违反合法合规、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和专家组对出具的分析评议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意见的科学性负责。因违规泄露分析评议所涉及的信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知〔2013〕236号)文件自行废止。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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