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函〔2023〕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绍兴市等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复函》

浏览量:时间:2023-07-29 22:09:1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绍兴市等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复函






浙政办函〔2023〕27号






绍兴市、台州市、丽水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要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请示(绍政〔2023〕17号、台政〔2023〕19号、丽政〔2023〕21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

二、你们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培育新形势下开展国际合作新优势,为全省扩大利用外资总结有益经验。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省级有关单位要加快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加大政策支持、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打造高质量外商投资集聚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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