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规〔2023〕1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太浦河后续(一期)工程(江苏段)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浏览量:时间:2023-09-17 02:31:50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太浦河后续(一期)工程(江苏段)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苏政规〔2023〕11号








太浦河后续工程是国务院批复的《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太湖流域防洪规划》等确定的流域综合治理骨干工程之一,也是国家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为确保太浦河后续(一期)工程(江苏段)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地、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实施太浦河后续(一期)工程(江苏段),将进一步完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扩大太湖洪水外排出路,提高区域防洪除涝标准,增加流域水资源配置能力。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太浦河后续(一期)工程(江苏段)主要实施河道疏浚、堤防加固、建筑物除险加固等内容,工程征地、占地涉及苏州市吴江区。工程建设初步征、占地范围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明确,最终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人员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地、占地范围。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予移民安置。

五、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占地范围内各项实物调查,并对各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认可意见。

六、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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