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22〕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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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2022年4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1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划分全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建立权责明晰、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体系,确保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用水安全和河湖生态安全,促进全省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以水利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现行投入政策和现行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为基础,兼顾政府职责划分和行政效率提高,加强省、市、县财力统筹,激励市州、县市区政府主动作为,促进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协调。

(一)权责对等。根据水利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与管理性质、规模与受益范围、构成要素、实施环节以及复杂程度等,合理划分水利财政事权,适度加强省级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界定省级及市州、县市区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分类分档。根据水利财政事权分类和省级财政保障能力,支出责任实行分类、分档、按比例承担,或给予适当奖补方式承担。对脱贫县继续给予倾斜支持。对长株潭地区,除脱贫县外,适当加大市、县财政支出责任。

(三)动态调整。保持水利投入政策的连续性,与国家和省现行投入政策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平稳衔接、动态调整。重点工程等在建项目仍按既定政策执行。对需调整、新增以及尚未明确划分的水利财政事权,将根据客观条件变化进行研究划分与动态调整。

三、水利财政事权分类

水利财政事权是指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提供水利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以现行水利财政事权划分为基础,明确水利领域中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维修养护、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等涉水公共事务的支出责任。本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将水利财政事权划分为省级事权、省市县共同事权、市县事权三类:

(一)省级事权。将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防洪、灌溉、供水、排涝等骨干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养护及省级涉水事务管理确定为省级事权。主要包括长江干流(湖南段)河控工程和崩岸治理、国家级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分洪闸等分蓄洪工程建设、大江大河水文监测建设等中央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省本级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水文水资源、长江及省管河湖管护和堤防管理、水土保持监测监管等涉水事务管理,省本级管理的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等;省本级承担的其他水利投入,主要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科学研究、职业教育培训、水利改革、水利科教、乡村振兴、水利监督、水利信息化建设、直属单位基建以及基本支出等行业能力建设;外国政府贷款偿还。

(二)省市县共同事权。将在区域层面上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防洪、灌溉、供水、排涝等骨干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养护及跨市州涉水事务管理确定为省市县共同事权。主要包括重大水利工程,含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三级及以上非城市堤防加固(蓄洪垸、重点垸堤防加固工程),大中型水库新建、扩建工程;面上水利项目,含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型灌区干渠,重点地区排涝能力建设等;其他项目,含洞庭湖治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水利血防工程,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山洪灾害防治,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等;跨市县的上述项目大型工程维护;省级主导的水利项目,含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河道管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

(三)市县事权。将在一个市县范围内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防洪、灌溉、供水、排涝、水生态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养护及本区域涉水事务管理确定为市县事权。主要包括中央投入的水利项目,含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小型水库新建及除险加固,湘资沅澧“四水”干支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小流域综合治理,小水电绿色改造和现代化提升工程,水利救灾,节约用水等;省级主导的水利项目,含一般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河道整治,沟渠疏浚,水生态项目,基层水管单位能力建设,水利救灾,节约用水等;市县水利项目,主要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防洪、排涝、灌溉、水旱灾害防御、供水、水生态工程建设、维修养护等水利基本公共服务,水利信息化建设,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等。

四、水利支出责任划分

水利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水利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根据全省水利财政事权分类,提出水利支出责任划分与省级财政支出政策。

(一)省级事权支出责任

省级事权由省财政承担除中央投入以外的全部支出责任。

1.中央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除中央投资外,地方投资部分省财政承担100%支出。

2.省本级承担的涉水事务管理、行业能力建设和省本级管理维护的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等,省财政承担100%支出。

(二)省市县共同事权支出责任

省市县共同事权由省财政承担除中央投入以外的部分支出责任,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 有中央投入的项目:省市县共同事权的项目建设,统筹中央投资后,对地方投资部分,省财政原则上承担50%支出,其中长株潭地区省财政原则上承担40%支出;跨市县的省市县共同事权的大型工程维护,统筹中央投资后,对地方投资部分,省财政原则上承担40%支出,其中长株潭地区省财政原则上承担30%支出。

2. 省级主导的水利项目,除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外仍有缺口的,省财政区分不同项目性质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项目建设省财政原则上承担40%支出,其中长株潭地区省财政原则上承担30%支出;大型工程维护省财政原则上承担30%支出,其中长株潭地区省财政原则上承担20%支出。

对涉及脱贫县的省市县共同事权,省财政承担的支出比例在上述非长株潭地区省财政承担比例基础上再上浮20%。中央和省关于脱贫县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县事权支出责任

市县事权,除中央投入以外的支出,原则上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对本级政府履行水利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融资等方式筹措外,上级政府可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支持。根据水利基本公共服务属性、事权外溢程度与市县财力状况等,省财政对市县事权中,纳入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规划且有投资的项目建设及维修养护,按相关要求予以适当比例的补助或奖补,对脱贫县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四)其他支出责任

1. 财政省直管县水利财政事权,根据项目受益范围、构成因素、复杂程度以及财力状况等,省财政支出责任可按上述比例适当上浮。非财政省直管县,市州财政应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 省级水利财政事权如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由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委托市县行使,但支出责任不变。

3. 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水利部门事业发展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4.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中用于水利的投入,应按照省水利财政事权分类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原则,明确相对应的省级支出比例与责任,统筹纳入省级补助测算范围。

五、保障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锐意改革创新,密切协调配合,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应按照水利财政事权划分的原则,明确相应支出责任。各市州应根据本办法,加快推进本区域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市、县两级水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制定相应办法。

(二)创新模式,加大投入。各级财政应通过加大财政预算,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利用政策贷款、发行专项债券、PPP等方式,切实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本级水利建设管理资金足额到位。同时,要积极推行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公共服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应由政府提供的水利基本公共服务,优化支出结构,积极向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购买,推动水利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三)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各级政府应清理整合与水利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增强财力薄弱地区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自主权。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组织对全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切实加强资金绩效管理,资金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奖优罚劣,正向激励;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减少资金支持或收回已安排资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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