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23〕1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韩江干流治理工程占地范围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浏览量:时间:2023-09-26 21: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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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韩江干流


治理工程占地范围新增建设项目


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粤府函〔2023〕114号




为做好韩江干流治理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发布通告如下:


一、韩江干流治理工程是列入《韩江流域综合规划》《广东省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广东省韩江流域水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重要防洪工程,由16段堤防和1个水闸组成,占地涉及以下3个地级市、7个县(区)、21个镇(街道)的部分行政村:


梅州五华县横陂镇、水寨镇,梅县区丙村镇、雁洋镇,梅江区三角镇。


潮州湘桥区意溪镇、桥东街道、太平街道、西新街道、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潮安区庵埠镇。


汕头澄海区隆都镇、莲华镇、东里镇、莲下镇、上华镇、澄华街道,龙湖区外砂街道、龙华街道。


二、韩江干流治理工程占地范围包括主体工程新增占地范围、管理用地范围和堤防除险加固范围(详见附件)。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本工程占地范围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占地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除已纳入国家及省(市)已批准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申请。


(二)除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军复退、刑满释放等回原籍落户,以及新生儿随父母入户、夫妻投靠迁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向工程占地范围迁入人口。


(三)不得改变工程占地范围原土地性质及用途,不得新栽种常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征地补偿和人口登记安置。


四、本通告发布后,工程占地范围的实物调查工作,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会同工程占地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工程占地范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完成为止。




附件:韩江干流治理工程占地范围示意图




省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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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广东省,办公厅,通知,粤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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