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21〕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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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办函〔2021〕2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1号)一并抓好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5日




广东省加强石窟寺


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1号),切实加强我省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措施。


一、加强石窟寺基础性保护工作。省文物部门要深入开展考古调查,研究、挖掘、提炼石窟寺历史文化内涵,高质量完成《广东省石窟寺调查报告》。各地要完善石窟寺保护基础工作,到2022年完成“四有”工作(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管理或专人负责管理),加强管理人员培训,定期开展日常养护和监测工作,及时消除重大险情,提升石窟寺保护能力。(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民族宗教委、省社会科学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石窟寺旅游开发活动。规范在石窟寺内的宗教活动,开展违规妆彩、涂画、燃香专项整治工作。坚持以保护为前提,合理开发利用,将具备开放条件的石窟寺纳入文化遗产旅游线路。充分运用调查报告成果,关联历史信息,采用传统标识展示牌、电子标识指示牌或智能化信息牌等多元化手段,完善展示标识解说系统,并不断提升和完善游客服务设施,提升旅游服务能力。(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民族宗教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科技展示水平。实施石窟寺展示提质工程,通过数字化采集、存储、处理、修复、展示、传播等对石窟寺资源进行转化、再现、复原,形成可共享、可再生的石窟寺数字资源形态,并通过联合办展、巡回展览、云展览等模式,促进线上线下相互融合,省内省外相互交流,打造以石窟寺艺术为主题的精品陈列展览。(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科技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石窟寺安全机制。完善石窟寺安全保障体系,建立石窟寺安全长效机制,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实施石窟寺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严厉打击盗卖走私石窟寺文物、损坏损毁石窟寺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风貌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省民族宗教委、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社会参与机制。推动政府与社会协同参与机制创新,多措并举解决石窟寺保护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社会团体、企业参与石窟寺等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通过将石窟寺保护利用等专业的技术人员纳入“三师”志愿者协会等方式,扩大文物保护专业志愿者队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文物保护相关课程,建立教学、实习基地。支持科研单位、企业加强石窟寺等文物考古研究队伍建设。(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社会科学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石窟寺等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宣传、文物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根据本辖区石窟寺保护利用的需要,将石窟寺保护利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符合条件的石窟寺文物保护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地方政府新增债券需求,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投入渠道。加强资金使用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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