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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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15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QQ截图20210308124238.png
2021年1月3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


调整由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


试验区实施的决定




为支持推动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转型升级、深化改革、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将8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试验区管委会)实施,1项省级行政职权向试验区管委会开通“绿色通道”。试验区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沟通衔接,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省有关部门与试验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主动性、能动性、积极性,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职权的交接工作。对下放实施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由试验区管委会承担,原省级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委托实施事项,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省级行政职权下放或者委托实施后,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职权的承接机关、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有关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完成交接工作后,省有关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本决定调整的省级行政职权此前已依法调整由汕头市实施的,本决定实施后,在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范围内,汕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实施;本决定实施前已由汕头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理的具体事项,由汕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继续办理。


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省有关部门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职权的有关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和技术规范;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者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协助承接机关做好协调衔接工作;对实施过程中需征求省有关单位意见的事项,要明确工作衔接安排;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为受托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其承接能力;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职权的监管,及时纠正承接机关存在的问题;要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三、承接机关要依法履职尽责。试验区管委会要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调整职权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有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经验;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试验区管委会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附件:1.调整由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


 2.向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




附件1




调整由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


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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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向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


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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