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字〔2023〕28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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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工作的通知






赣农字〔2023〕28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反馈我省部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不合理问题的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优先将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各地要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精心谋划部署,2023年及今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要全部在永久基本农田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积极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情况调查,摸清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内已建、在建和未建高标准农田底数,因地制宜编制实施方案,至2035年逐步把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当地水利部门,把大中型灌区覆盖范围内的农田优先建成高标准农田,做好与大中型灌区骨干渠系的有效衔接,解决好高标准农田与灌区骨干渠系衔接不畅等“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是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建设高标准农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法律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要严格落实上述要求,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地上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是严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明确,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耕地,位于主河槽内、洪水上滩频繁、水库征地线以下、长江平垸行洪“双退”圩垸内的不稳定耕地,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有序退出。对于确有必要保留的耕地及园地,不得种植妨碍行洪的高秆作物。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选址时,要加强与水利部门的沟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河湖管理界线,严禁在河湖管理范围界线内建设高标准农田。

四是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高标准农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协调沟通,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时,严禁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五是严禁在严格管控类耕地内建设高标准农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立足于粮食生产安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严格管控类耕地治理修复前禁止建设高标准农田。各地在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时,应积极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全面掌握严格管控类耕地情况,切实防止项目选址在严格管控类耕地内。

六是严禁在退耕还林地建设高标准农田。退耕还林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实施的一项重大生态工程。各地要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时,各级农业农村与林业部门要充分沟通,相互配合,严禁将已实施、正在实施和将实施退耕还林地块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

七是切实压实项目选址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 30600-2022)和《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修订)》,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协调沟通,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立项审查,切实把好项目选址关,全力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原则上不计算建设任务,并应逐步退出和补建,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选址科学合理,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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